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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為什麼叫作財團?

2012/06/19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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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就是一個是以『人』為重心,

本於集會結社的自由組成社團,成為社團法人,若欠缺人和社團,這個社團法人就不存在。

另一個則和人不直接相關,不以人為出發點,『錢』才是王道,

是一堆,一大堆
『錢的集合』所形成的團體,然後由人去管理運用這些錢。

 

 

財團法人為什麼叫作財團? 

 

按民法總則規定,法人可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前者指涉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後者包含營利與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私法人又可分為「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就是一個是以『人』為重心,本於集會結社的自由組成社團,成為社團法人,若欠缺人和社團,這個社團法人就不存在。另一個則和人不直接相關,不以人為出發點,『錢』才是王道,是一堆,一大堆『錢的集合』所形成的團體,然後由人去管理運用這些錢。

爾來政府政策荒腔走板,尤其在環保團體和一般老百姓的眼中,政府是處處袒護財團、圖利財團,財團兩字被賦予不光榮的陰影,沒什麼值得跨耀,有幾個錢而已。事實上這是冤枉的,當然有很多財團法人是為了避稅節稅、甚至五鬼搬運而成立,很多財團法人成立的基金會很認真的作事情,財團兩字的污名化成了累罪。

應該是時候了,善於搬弄文字遊戲的政府,應該想個比較正面的名詞來替財團法人恢復名譽。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2-06-18


 

 

 

 

財團法人管理制度的政策分析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2/IA-B-092-007.htm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內政組助理研究員 陳朝政

壹、前言

財 團法人係為特定目的之促進與實現,以捐助財產為基礎,並以設立的章程為活動依據,而具有權利能力之法人。舉凡學校、寺廟、醫院、慈善團體等,均可利用財團
法人之方式,以達其設立之目的。而財團法人設立後,在法律上可以永久存續,不受捐助人死亡或事業興衰之影響,即使捐助人依法令或章程充任其執行業務之董
事,一切措施仍應以公益為目的。由於財團法人之形態具有上述利益,同時許多稅法對財團法人給予許多免稅的優惠,加上民主化後公民社會意識的興起,使得我國
財團法人蓬勃發展,非營利組織已形成與公部門和營利部門鼎足而立的第三部門,扮演之重要性與日俱增。

行 政院研考會早在民國七十年,於其編印的《財團法人制度之探討》一書中即指出不少濫用財團法人之事例:「往往有人對財團法人之財務加以操縱把持,或假設立財
團法人之名,而行逃漏稅捐之實,諸如以財團法人之收入圖利特定之人,虛報、浮報舉辦事業之支出而挪用於其他用途,或以財團法人之基金回存於捐贈之營利事
業,或購買該營利事業之股票,循環應用免稅之規定,圖利捐贈之營利事業等…」(1981:21)。然時至今日,二十多年過去了,上述有關財團法人的問題,
仍所在多有。非但如此,近年來傳出有政治人物將財團法人做為洗錢工具,或以財團法人名義收取政治獻金。而部分由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亦可逃避國會監督
和人事法規限制,或藉由掌握董監事改選繼續維持既得利益。

 

 

 

 

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

發稿日期:99 年3 月18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

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的法制環境,鼓勵其蓬勃發展,行政院院會今(18)日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

現行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係以民法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命令為主要依據,
其規範內容不僅難以因應社會變遷,且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另由於未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其性質不同予以適當管理, 久為社會各界所詬病。是以,有制定「財團法人法」之必要。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政府為因應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或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而捐助成立
或依法設置。有鑒於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機制之重要性,本草案明確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其性質不同分別規範;對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強化管理規定,以杜絕弊端;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監督,依私法自治原則,尊重其章程自由、鼓勵自治,避免作過多
限制,本法案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將有助於健全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運作,確實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之目標。

該草案重要規範事項如下:

一、明確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其性質不同各設專章規範。


二、財團法人分屬中央與地方政府監督管理,至於登記及解散事項,則依民法相關規定由法院辦理。


三、禁止財團法人有分配盈餘或未完成設立登記前,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款等行為。


四、授權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財團法人設立時捐助財產最低總額標準。


五、建構資訊公開原則,透過社會大眾共同監督,導引財團法人健全發展。


六、創設財團法人合併制度,使規模較小之財團法人得藉由合併而擴大營運規模。


七、建立休眠法人處理機制,以督促無正當理由停止活動之財團法人積極辦理業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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