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被噤聲的未成年

2012/04/01 19:38
5,176次瀏覽 ・ 7次分享 ・ 2則留言
PeoPo推 7
檢舉

1. 《刑法》規範的是與16歲以下者發生性行為,由於小雨已滿16歲,又是自願參與,並無脅迫,故而即使未滿18歲也並不構成犯罪。媒體卻進一步推定此案涉及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不斷報導當事人可能面臨《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刑期,不但意在威嚇,更誤導大眾認知。

2. 《兒少條例》第15到18條關於強制安置的規定,不但嚴重剝奪了法官裁處的權力,也違反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的規範。相對於嫌疑犯的羈押,對於兒少的「保護」,未經法院審理,由行政部門逕行將小雨送交安置機構,是否違反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

3. 每個人對於身體經驗和「性」的實踐方式有多種形式,不應該以一種標準定義怎樣才是「好」的性,只要互相溝通同意、不傷害到其他人,更不應該將正視自己性自主的人視為「傷風敗俗」。

4. 媒體作為操作社會大眾對於議題汲取、吸收、認識的管道,不應該「未審先判」、用一面倒的主流價值公審當事人、刻意用聳動的標題吸引注意力卻未注意到複製刻板印象;更應該要追蹤後續報導以及正反立場的呈現。

 

時間:2012年3月31日(六)14:00至17:00

地點:台北市NGO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

主持人:何春蕤(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與談人:

賴中強(律師,台權會會長)

呂健志(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教育推廣部主任)

徐豪謙(高中生制服聯盟召集人)

呂昶賢(某技術學院輔導老師)

許雅斐(南華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主辦單位:文化研究學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社會研究學會

合辦單位:世新大學台灣社會研究中心、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參考網頁: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7390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素素 (未驗證) ・ 2012/04/07 10:38

不正常的政府不正常的教育.台灣人真的很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