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捕獸鋏上的受害者?
人類佈下的天羅地網動物無處可逃,連人都遭殃?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2011/6/8)初審通過增訂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 2,「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售、陳列或輸入獸鋏。」委請立委提案的動保團體並呼籲即刻展開宣導。
禁捕獸鋏法條 立院初審通過(中時電子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1/132011060801456.html
再見捕獸鋏!讓「動保法」儘速三讀通過!
文:關懷生命協會
動保法修法審議,已預定排定在六月八號(三)下午經濟委員會審查,期待審查結果能夠順利通過「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獸鋏濫用已造成社會極大不安及關注,目前禁止使用獸鋏法令無法有效執行之癥結,在於舉證困難、無法查緝取締及管理使用者,解決這個嚴重問題的有效辦法,就是源頭管理,制定限制製造、販賣法令,利用易於查緝管理的方法,可以有效杜絕濫用,改善現況。
?????都會區到處放,下一個是小孩?
長久以來動物遭捕獸鋏傷害的事件層出不窮,救不完的動物非殘即死,民眾隨手可買一堆便宜的獸鋏任意亂放。目前濫用數量除逐年上升,連陽明山及墾丁國家公園也常見,目前已從山區、鄉村擴散人口密集都會區,高雄前鎮國小、青年夜市水果攤以及台中的美術館公園等地方,近日台北泉州街竟然還發現貓被八個捕獸鋏夾住死亡,目前這已經演變成變態者的惡意行兇的工器。獸鋏沒有長眼睛沒有針對特定對象,國外奧地利、美國、香港等都有人受害,於台灣濫買濫放的結果,下一個可能就是小孩受害,管制獸鋏為社會安全網急需正視的一塊。況且捕獸夾咬合力之大需要動用成年男性用力扒才能扒開,到時要脫困相當困難,真不敢想像萬一小孩子夾到的結果。
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黑熊石虎也受害:
捕獸鋏夾過的動物,遠比你我想像得多,對於野生動物也構成傷害,即使有幸經救傷撿回一命,幾乎都是截肢的命運,完全無法回到野外。尤其是對於石虎和黑熊這類族群量稀少的第一級瀕絕保育類野生動物尤其有很大影響。根據台灣黑熊研究者黃美秀老師在玉山國家公園境內為期三年所收集的捕捉繫放資料中顯示,所捕捉的15隻熊個體中,有八隻斷掌或斷趾的情形。石虎即使是非捕捉目標也經常遭受捕獸鋏的危害致死,根據統計屏東科技大學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所救傷的7隻因捕獸鋏受傷的野外石虎個體,不是傷重不治,便是截肢收容。
捕獸鋏前公民記者也受害!
回應社會的公民期待:
台灣獸鋏價位便宜少則30元到50元,即可輕易到五金行取得,如紐西蘭、英國及美國紐澤西州對捕獸鋏之販賣都有所規範,台灣應向其它國家看齊,期望立委同仁回應民意凝聚共識,將獸鋏趕出台灣社會,清除台灣是三腳犬貓的盛產中心汙名,跨越黨派攜手合作,讓「動保法」法案順利通過,並且強力要求農委會能夠排除人力不足、預算不足等各種困難,正面解決台灣嚴重的獸鋏問題。
關懷生命協會
http://www.lca.org.tw/taxonomy/term/154
附件:
查已有60多個國家以法令規範管理捕獸鋏,多數如同我國係以管制使用(如德國、澳洲、英國、紐西蘭及美國數州等)或禁止使用(如歐盟、瑞士、奧地利、瑞典及美國紐澤西州等)為主,僅紐西蘭、英國及美國紐澤西州就捕獸鋏之販賣進行規範,尚未悉有任何國家訂有禁止捕獸鋏製造之法令。
歐盟 :
禁止使用、禁止進口以捕獸鋏捕捉之動物毛皮(1991公告,1995實施),造成出口大國(蘇俄、美國、加拿大)向WTO提出協商,歐盟可進口以人道獸鋏捕捉之動物毛皮。奧地利、瑞士及瑞典--全面禁止使用
德國 :
原則禁止使用,例外使用須經許可,設置人須每天查看,設警告標誌、離開住宅區200公尺以上
紐西蘭(管制使用/管制販賣) :
制定Leg-hold traps Order(2007訂法、2008起3年緩衝期)
住宅區150公尺內,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其它區域可使用符合規定獸鋏(直徑<10.5公分或加裝橡膠/安全閥)。
使用直徑>10.5公分獸鋏要另外申請使用,須標明使用目的、獸鋏放置地點及期限,應設置警告標誌及每日巡查,並出示使用許可始得購買。
19個地方政府已有9個訂有自治法規
澳洲(管制使用) :
無聯邦法,6州及2領地自訂法規。除新南威爾斯州採全面禁用外,其他採原則禁用,私人土地可自用或申請可例外使用
美國(管制使用) :
無聯邦法,已知8州(亞利桑那州、加州、科羅拉多州、佛羅里達州、麻州、紐澤西州、羅德島州、華盛頓州)有相關法令,僅紐澤西州最嚴(禁止使用/販賣)。另外,印第安納州數城市、阿肯色州數城市、田納西州數城市、內華達州數城市訂有自治法規。
英國(管制使用/管制販賣) :
1954 Pest Act--使用或販賣獸鋏均要申請,非法持有亦不行,為展示目的不違法。1985將捕鼠2類獸鋏設除外規定。
1995定專法Spring Trap Order—規範7種獸鋏之使用方式(含捕捉動物種類)
1981野生動物保育法—正面表列經申請可使用獸鋏之動物種類
1911防止虐待動物法/1972動物福利法—規範設置獸鋏需每天巡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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