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檢討選舉補助款制度了
新聞報導,民眾黨黨章規定,政府給候選人每票30元的競選費用補貼款,3分之2歸候選人個人所有,這樣合理嗎?如果候選人競選費用全部由政黨支付,拿到的政府競選費用補貼款,卻要分3分之2給候選人,這樣子不是形同把公益用途的政黨資金,「洗錢」給候選人個人了嗎?
就稅法而言,政黨算是公益團體,所以捐款給政黨的政治獻金,可以抵減所得稅。公益資金原則上只可以用於公益用途。為了扶助弱勢,當然可以捐助給個人。但候選人是弱勢嗎?
法律開通了政黨與黨員個人間的「合法洗錢」管道,其實是在製造貪腐。拿到政治權力的從政黨員,就有誘因去藉政治權力搞錢,然後藉由選舉,合法地把錢「洗進」個人口袋。檢調人員要證明其間的「對價關係」,還真的很難。事後,甚至還可以理不直氣壯地高喊「政治迫害」!
最有趣的是,「政治獻金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第9條規定:「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前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但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罰,比起刑法的貪汙、圖利罪,輕微很多。「政治獻金法」第28條規定:「違反第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公務員違反第6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政治獻金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9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以下之罰鍰」。根據上述規定,由政黨「收賄」,處罰最重的是公務員,但也只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情況,都只是行政罰鍰!
俗稱的「選舉補助款」,可以分為兩部分。除了上述對候選人每票30元的競選費用補貼款外,就是政黨補助款。「政黨法」第22條規定,政府對於最近一次立委選舉,政黨票得票率達百分之3以上之政黨,每年每票補助50元。然而,「政黨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制定「政黨法」的目的,是「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也就是說,政府提供政黨補助款,是要鼓勵沒有錢的人也可以參與政治。就此而言,應該把政黨補助款補助對象,限於得票率3%以上政黨的門檻取消才對。小黨本來就生存不易,政府不予贊助,反而只贊助大黨,這樣不就變成大者恆大,小黨只能自生自滅了。
總之,政府給候選人個人選舉補助款,實在看不出有什麼公益性。現在組黨已經沒有什麼限制,為什麼非得要以個人名義參選不可?何況,個人參選人也可以依法募集政治獻金。而同額參選者,本來就篤定當選,根本不必花什麼競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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