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法外資解禁 是禍還是福
【記者盧太雯/北市報導】通訊及傳媒產業從八O年代產生三大面向的發展:媒體「匯流」、「全球化」及「解除管制」,而通訊傳播管理法就是NCC因時制宜下的產物。的確,通訊傳播科技發展一日千里,舊的法條或許已不再適用於新環境,但新法又能帶來什麼新氣象?
通傳法第二十五條提出甲、乙、丙三種關於限制外資持股的套餐。其中,甲案規定,外國人不能是無線基礎網路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乙、丙案則為外國人可直接及間接持有利用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正確的說,甲案就是援引以往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乙、丙案讓外國人從不能持股到最多可持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數字「二十」的差別,在實質上造成什麼影響?廣電法第五條說:「因利用無線基礎網路之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使用國家稀有頻率資源,其傳輸效果無遠弗屆,於文化影響及國家安全考量下,訂定外資百分比限制。」再來看看第二十六條,對於通訊傳播產業之發展有顯著之不利影響、有妨害或限制特定通訊傳播市場公平競爭之虞者,都是審核外資進入有線電視市場不通過的條件;理由是「外國人投資廣電媒體事業對國家社會可能造成之深遠影響、並降低媒體產業衝擊」。
看來,外資對台灣的媒體市場的確造成極大的影響。台灣五家主要的有線媒體已有三家(東森、中嘉、台灣寬頻)大股東是外國企業,換句話說,台灣媒體的主導權掌握在這些「外國人」手裡。輔仁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研究生林靖堂表示,外資對媒體的影響主要是文化衝擊。他舉了個例子,第四台雖然有十個電影頻道可以選,這一台不好看可以換下一台,但要播哪一部片子是觀眾可以選擇的嗎?老闆覺得好萊塢的片子賣座,可以提升收視率,當然是多多益善;業者不會去關心,這些影片的內容是否充滿拜金或英雄主義,也不會考慮是否會對收看的青少年造成影響。
傳播學生鬥陣提到,有線電視系統一度在傳播學理中以「社區媒體」的角色存在,它被期待能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如地方文史紀錄、?里活動轉播、縣級政令宣導等功能。但現在,頻道業者為了謀取更多的商業利益、回應大股東的要求,不得不犧牲公共頻道。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在草案意見書裡表示「有線電視並非公共資源,長期以來轉播無線電視事業之頻道,嚴重影響系統之頻道編排權,並佔用系統台之頻寬」,正好反應業者希望規定越少越好、自主越多越能賺錢的心理。
即使新法規定外資不得直接及間接持有無線廣電事業股份、直接及間接持有有線廣電事業股份低於百分之六十,外資還是能叱吒於台灣媒體事業;現況就是如此。外資利用設立多個空頭公司,也就是所謂「轉投資」的方式層層分掉那至少百分之六十的股份,表面上並沒有違法,但加總起來的總股份仍為母企業所把持。
而外資圖的是「買低賣高」,獲取高額利潤,把投資的企業當作商品,買進的目的是為了要短時間內賣出,而不在長期穩健地經營。它們透過低價收購特定公司加以重整,處份不良資產,三五年後再將該公司以高價售出。一買一賣間的差價,才是其主要利潤之所在。多家企業競標之下,造成有線電視系統台交易門檻飆到天價,有心經營的本土業者,如何得其門而入?
台大新聞所助理教授洪貞玲說:「什麼是本?什麼是末?什麼樣的管制做法是可以讓我們的公民權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在這樣的目的之下,去思考你對業者要做什麼樣的管制。」林靖堂認為,如果要有效的遏止外資獨大的現象,依照舊法規對外資作較嚴格的限制是比較妥當的;再者,NCC必須制定草案的執行細則,並與公民一起持續的監督立法與執法的過程,才會收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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