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通傳法草案有什麼問題?

2007/10/10 13:00
4,106次瀏覽 ・ 0次分享 ・ 0則留言
PeoPo推 0
檢舉

【記者盧太雯導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在本月十一日公告《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後,各界對此部影響重大的法案內容多有質疑,尤其對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禁止製作煽動族群仇恨節目及取消廣告時段限制,准置入性行銷等條文內容引起廣泛的討論。

 工商時報<金融、網路跨足電信業 大鬆綁>文中提到,NCC公告的「通傳法草案」,除了明列十二項營業仍須申請電信特許執照之外,其餘全部改為「登記制」,尤其列為「鼓勵創新服務」項目的非電信業者,如銀行金控及Google、Skype等網路公司不需要申請信特許執照,就可以逕行經營電信、有線電視或廣播整合後的服務,變成最底層的電信業者。

 市場分析指出,這將使得電信公司未來面臨的是金融業、網路業既合作又競爭的局勢。但電信業及有線電視、無線頻道業者卻擔心「養大」了服務商之後,這些服務商轉身變成競爭者。如Google之前與電信公司在無線上網服務合作無間,但最近卻打算介入無線頻道執照的競標案,跟Verizon Wireless、AT & T、Sprint Nextel及T-Mobile正面廝殺。

 通傳法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則是另一個矚目的焦點。條文第四項「頻道事業提供之節目或廣告,不得有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情形」,違者最高可罰一百萬。NCC主委蘇永欽接受中國時報採訪時表示「最後一道防線防止族群歧視,是有台灣社會獨特性的深義。」,對比國際,美國也有對「仇視言論」的監督,如果社會上有文化衝突,將會牴觸很重要的言論自由的寬容界線,因此通傳法草案標示出這樣的精神,其實並非特例。

 學界對此不同的看法呈現在中央社<學者:法令禁煽動族群仇恨節目 困難仍必要>中,像文化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莊伯仲、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大傳研究所所長胡幼偉都認為,「煽動」的定義很難界定,如果沒有認定標準,這項條文很難執行,特別是有些言論不能只以一句話認定,必須從上下文整體全觀判定。

 而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所長張錦華說,法令的執行不能只從「可行、不可行」的二分法來論定,尤其類似「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的條文符合國際人權趨勢,台灣應藉法令帶動教育,來凝聚民眾對族群的尊重與共識。

 此外,沿用三十多年的廣告播出限制規定將有重大調整。現行規定廣告總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例如一小時節目廣告不能超過十分鐘,現改為每日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播送時間的六分之一,以二十四小時播放為例,廣告可播兩百四十分鐘,業者可彈性安排廣告長短。

 NCC官員說,廣告將可能連播十多分或二十分鐘,但在收視考量下,業者一定會考慮觀眾接受度,且草案也規定主要黃金時段仍會有一小時不超過十分鐘廣告的限制。蘋果日報採訪的民眾就說:「廣告太久會嚇跑觀眾,業者應不會那麼沒良心,若太過分就拒看。」

 過去,觀眾在收看有線電視時經常面臨系統業者插播搬家、餐廳、汽車借款及當舖等廣告,甚至廣告還蓋到節目,或是超秒,影響收視權益的情形,頻道業者也是「敢怒不敢言」,深怕頻道被系統下架。現在修法訂定系統業者不得每十分鐘插播一至二分鐘的廣告,將改善此狀況,不過系統業者恐怕要損失上億元的廣告收入。

 另一項與觀眾相關的規定,草案新增除新聞與兒童節目外,允許置入性廣告,但必須要在畫面上呈現「廣告」或「贊助者」字樣。一名媒體採購廣告公司人員透露,置入性行銷的新規定對美妝、保養等節目有衝擊,但業者一定有方式可以規避,NCC規定不易落實。

 基於以上的問題,媒體公民行動網(NCCWATCH)發起「公民不滿意!舉手之勞做媒改」運動,從九月廿二日到十二月卅日邀請台灣公民向NCC發出書面意見表達異議。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