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護惡檢 懲處侯寬仁哪有時效問題?
法務部護惡檢 懲處侯寬仁哪有時效問題?
日前媒體報導法務部對惡檢侯寬仁只做出申誡及飭令注意的處分,被批「輕縱」侯寬仁,法務部10月20日不得不再次對外發佈新聞稿,法務部再次堅稱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已屆滿10 年,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5 條第3 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583 號解釋及銓敘部95 年11 月22 日部法二字第0952725152 號書函意旨,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時效規定而予免議。
查公務員懲戒法第25 條第3 款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但是監察院早已於民國91年將侯寬仁偵辦太極門之懲處案移送法務部,法務部自始都未懲處,嚴重失職在先,如今卻說侯寬仁無法懲處是時效問題,這樣的答案人民如何接受?法務部失職,卻要全民承擔,這說的過去嗎?事實上,從頭到尾都沒有時效問題,問題在於法務部、檢審會及高檢署的官官相護。值得注意的是,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之違法行為早在民國91年監察院所提出的調查報告就已做出「議決」〈註一〉,且「議決」的結論就是請法務部懲處,所以根本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5 條第3 款規定,更遑論司法院釋字第583 號解釋及銓敘部第0952725152 號書函意旨,請法務部、檢審會及高檢署不要再柪了,不要再欺負老百姓了,法務部一昧卸責,懲處侯寬仁哪有什麼時效問題?
法務部91年就被監察院要求懲處侯寬仁,但法務部一直沒有懲處,在此法務部就已明顯失職,這不是「輕縱」侯寬仁是什麼?法務部在新聞稿中還假惺惺說,以後檢察機關首長對於違法失職的檢察官應即早查處。法務部所發之新聞稿從頭到尾不過在文飾其違法失職的罪行罷了,沒有向人民道歉,也沒有給人民一個滿意的交待,如果一個違法濫權、罪證確鑿的兇悍惡檢,法務部都無法懲處的話,法務部還有威信可言嗎?人民還看得起所有法務部的長官、檢察官嗎,法務部部長尊嚴根本掃地,連一個違法檢察官都治不了,法務部部長曾勇夫還管得動全國數以千計的檢察官嗎?這種部長最好趕快下台,以示對全國老百姓負責,法務部乾脆關門算了,不要再自取其辱。
法務部無法懲處侯寬仁這件事,處處顯見檢察體系官官相護,否則一個監察院移送的懲處案怎麼會一拖再拖,法務部「拖延」的奧步擺明就是要護短,如今以一個新聞稿就想交待了事,這樣說得過去嗎?人民殷殷期盼的司法正義不過是「嚴懲侯寬仁」,這一點法務部都做不到嗎?難道「嚴懲侯寬仁」有這麼難嗎?若是如此,人民還能期待什麼?唯有全民團結起來,揭發行政官員的醜陋的嘴臉,破除官官相護的官僚體系,台灣的司法正義才有前途可言,否則台灣將淪為「檢察官治國」的國度。
註一:關於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監察院於89年由廖健男、李伸一、趙榮耀3位監委自動調查,並由第三屆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43次聯席會議,黃武次、古登美、張德銘、黃勤鎮、謝慶輝、黃煌雄、康寧祥、詹益彰、呂溪木、林秋山、郭石吉及馬以工等12位委員共同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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