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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的殘忍強制約束「治療」了誰?

2022/09/19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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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公民人權協會調查研究小組

精神科的「治療」中,除了電擊,最為人所詬病的項目,就是強制約束了。強制約束是精神科的一項野蠻業務。稱為野蠻,一點也不為過。

殘忍不人道的酷刑

世界衛生組織在2021年7月的精神衛生服務指南中,明確指出,若精神科在沒有提供患者知情同意權的情況下,強制治療、強制隔離和約束、電擊療法,都該歸類在殘忍不人道的酷刑。(註1)

強制性做法是指,使用有力的說服、威脅和強迫手段,讓一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做某事。在精神科醫療環境中,強制做法可能包括例如非自願入院、非自願治療、使用隔離以及物理、機械約束或化學約束(強效藥物)。

事實上,聯合國的人權特別報告員,也在2020年的時候提出觀察報告,呼籲世界的精神病學和精神科醫生,真的有必要在醫療行動上做改變,更呼籲他們使用非強制的替代方案。精神科應該發展和加強非暴力的醫療方式,並且建立起對等的醫病關係和醫療做法。(註2)

儘管這種強制的做法,非常缺乏會為病患帶來好處的證據,但是強制約束卻普遍存在於精神病房。世界衛生組織的文件指出,精神病房的醫療人員常常會為自己辯護,「因為評估當時的風險性和危險性,有需要使用強制約束」。但是這種「個人判斷」,無可避免會涉及潛在的偏見和武斷,也因此會引起病人的擔憂。(註1)

台灣《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美其名是保護病患,免於自傷傷人。(註3)然而精神科護理教科書則寫得很直白:「束縛身體」是精神科「行為治療」裡的「特殊懲罰方式」。(註4)什麼樣的人需要這種懲罰?根據《精神護理概論》:針對特殊、行為失常的人,當不被期望的行為發生時,便執行懲罰。

而「束縛身體」的做法是:管束病人的自由,把人綁在床上、椅子上、穿上約束衣等。

精神病房強制約束兩百年

強制束縛的歷史悠久,兩百年前,美國和英國的精神科就用這種方式恐嚇和處罰精神病患。這樣的做法,在十九世紀初,西醫還崇尚放血救人的舊時代,精神病院強制束縛,似乎還能理解。但是現今已進入二十一世紀,精神病房的醫療人員,仍然不時上演全武行,以身體的暴力來制止病人的動作,然後打針灌藥,令人不禁喟嘆,兩百年的時間都去哪了?所謂「醫者仁心」都去哪了?

強制約束的受害者向公民人權協會(台灣CCHR)的報告,令人怵目驚心。

小立是個二十多歲的男生,晚上睡不著,去跟護理站要安眠藥。他沒有被強拉,只是「溫和」的引導他躺上病床,然後把他綁在病床上,丟到一個隔離間。在這期間,小立想上廁所,一直喊,「讓我上廁所」。因為沒有人理他,最後小立只能直接側身尿在床旁邊。隔天早上,才有人來幫他解開,綁了整整一夜。

許小姐進醫院後,精神科的藥物副作用導致她沒食慾,一天沒吃東西,卻因此被醫護人員威脅要插鼻胃管、打點滴。她嚇得開始掙扎,精神科醫護人員便對她暴力相向,在四肢約束下,看護用枕頭悶住她的頭臉,還用拳頭隔著枕頭,搥打她的臉部,造成她極度驚嚇。約束的第二天,在旁邊還有男性人員的情況下,護理師把許小姐褲子脫掉,換穿紙尿褲。許小姐再度掙扎,護理師說:「我們這裡有鼻胃管,也可以插尿管,如果妳不想包尿布也可以插尿道管。」就這樣,許小姐被約束了整整兩天。

小美自認為很有病識感,從頭到尾都配合治療,因為調整藥物,她的精神科醫生建議住院觀察幾天。小美一天晚上睡不著,就想在走廊盡頭靜靜的慢慢散步,希望能讓睡意降臨。警衛迅速走向她,問:「你在幹嘛?」她表示想走一走,不會吵到別人的。壯碩警衛突然抓起她的手臂,小美被驚嚇,反應式驚叫,並且想掙脫,結果整個人就摔落地上。接下來,多位護理人員突然衝向小美,包括當晚值班的住院醫師壓住小美的腳踝,有護理師遞給警衛兩個枕頭,然後這個警衛竟然拿枕頭大力壓在小美臉上,隔著枕頭,用拳頭毆打小美臉部。整個過程,所有的醫護人員和警衛合作無間,像是經過多次演習一般的熟練。如果地點不是在「精神科病房」,而是發生在別處,路人看到這麼濃烈的犯罪現場,一定會報警處理吧?

被當成犯人一般羞辱

接下來,小美被肌肉注射好幾支鎮靜劑,被搬到了所謂的保護室的床上。小美的四肢變成大字形,雙手雙腿張開,把四肢抬高,然後綁在床杆上。小美回憶著,痛苦的說:「身心科病房的行為約束,不是對我說以保護病患為由嗎?為什麼現在卻幾乎是把我當犯人一般羞辱,那樣的大字形,那種把四肢抬高的痛苦,是懲罰、報復,或是羞辱病患的手段嗎?」

期間,小美曾表示肚子痛想上廁所。護理師還恐嚇小美不要躲在廁所裡面太久,否則再叫警衛進廁所。雖然小美央求說:「你們已經肌肉注射我好幾支鎮靜劑,我很想睡覺,沒力氣,不要綁我了吧!我自己躺在床上就好。」但護理師仍要她伸出四肢成大字形,雙手抬高,雙腿張開的綁回去。小美一個弱女子,打完鎮靜劑,仍遭到長達9小時的綑綁。

日本精神科的「綁床」曾經綁死過人,去年(2021年)還上國際新聞。在2016年,40歲的大畠一也(Kazuya Ohata,音譯)入院後遭到持續六天的「綁床」,並在鬆綁後因長期無法活動引致深靜脈血栓而死。(註5)

大畠一也案,2020年獲名古屋法院判醫院敗訴,為這類事件中,在日本首次有醫院被判違法,日本精神病院過度使用綁床等約束手段也再度引發關注。2021年初,日本厚生勞動省的一項新調查發現,在精神病院的住院病人中,約有30%的病人身體受約束時間超過一週;超過10%的案例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月。「綁床」最長的案例中,有患者遭「強制約束」達5663天,超過了15年!情況非常誇張。

究竟做了什麼天大的錯事要這樣懲罰?

向台灣CCHR報告的這些強制約束受害者,他們最不能理解的是,究竟自己做了什麼天大的錯事,必須遭到精神科醫療人員無情的隔離,以及強制束縛的懲罰。他們沒有自傷也沒有傷人,並沒有發生《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的情況。

雖然並非所有精神科醫療人員都支持這麼殘忍的處罰模式,但是個人在這種工作環境下,以「團隊模式」參與這樣壓制病人的情況,還是難以避免。有些心地比較柔軟的護理從業人員,做不了太久,最後會選擇離職。

聯合國的觀察報告也指出:精神科這種強制做法,缺乏對病人的理解。

受害的病人報告反應,他們覺得自己受到非人的對待,感覺被剝奪權利且不受尊重,並且對自己的醫療處置,無法參與決定。許多人把這樣的強制約束,視為一種創傷,或是「再創傷」,導致他們的病情惡化,痛苦經歷增加。

聯合國的報告評論精神科的這種強制做法是:對於病人的健康福祉、自我意識、自我價值感以及治療關係,可能產生負面和有害的結果。而精神科從業者對這樣的傷害結果,完全缺乏理解。

事實上,這種強制性做法,宛如私刑現場,極大的削弱了病人對精神科醫療服務人員的信心和信任,最終導致患者想逃離和避免「治療」都來不及,更遑論患者主動尋求醫療和支持。

聯合國的報告更提到:精神科缺乏替代護理和支持選擇,缺乏資源知識和技能來管理具有挑戰性的情況,例如可以用非對抗的方式處理危機。精神病院也以消極的服務文化著稱。

病人權利在全球精神健康領域一直是一個被忽視的話題。在精神病房中,強制約束的行為被社會縱容,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註6)則受到嚴重的破壞和忽視。

強制約束是對人類同胞做無情的攻擊

強制約束是精神科領域裡,野蠻業務的最明顯證據,也是對人類同胞的身體,做無情的攻擊。就算是執法者如警察,是否防衛過當、執法過當,都有機會受到司法的檢視與審查。但是在精神科病房,精神科已經將自己高高端放在法律之上,攻擊、毆打不幸的受害者,卻完全不需要負任何的責任,只因為「強制約束」這項殘忍的行動,被冠以「治療」的名義。這麼做,合情合理嗎?

公民人權協會呼籲:精神科受害者應該有權利向獨立的非精神科組織投訴,而不受到任何的報復。這些投訴可以包括接受精神科照護時,所遭受的折磨、殘忍、非人性或惡劣的治療或處罰。而我國政府的主管機關,也應該對這種幾近私刑的強制約束,盡可能地減少,並進行嚴格記錄和控管。

由於精神病學如今依然缺乏對精神疾病問題成因的理解,也缺乏深入治療及可靠的知識,在精神病學界內,越來越多的人呼籲「從根本上,對精神病學知識的創造和培訓進行反思」,重新強調精神健康與社會健康的相互依存。聯合國大會人權理事會的特別報告員提醒全球精神科,需要更有效和更人道的方式,來促進民眾的精神健康和福祉。普世價值是:沒有人權,就沒有良好的精神健康。(註7)

 

(註1)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0025707

PDF檔p.38

(註2)聯合國大會人權理事會2020年6月15日至7月3日〈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標準身心健康問題特別報告員報告〉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20/094/44/PDF/G2009444.p…

PDF檔p.8

(註3)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七條

精神照護機構為保護病人安全,經告知病人後得限制其活動之區域範圍。

精神醫療機構為醫療之目的或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束病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於特定之保護設施內,並應定時評估,不得逾必要之時間。

精神醫療機構以外之精神照護機構,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束病人身體,並立即護送其就醫。

前二項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不得以戒具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註4)精神護理概論/華杏出版機構,p270。

(註5)華盛頓郵報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world/asia_pacific/japan-mental-health-p…

(註6)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4

(註7)聯合國大會人權理事會2020年6月15日至7月3日〈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標準身心健康問題特別報告員報告〉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20/094/44/PDF/G2009444.p…

PDF檔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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