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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功能

2022/06/09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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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所謂「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就是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民眾間的紛爭。我覺得推廣這類的紛爭解決機制,最重要的意義,不在於減少訴訟,節省司法資源。而是可以讓紛爭更公平合理地解決,提高民眾的滿意度。由於受邀參與調處工作的委員,不是固定的專職人員,而是產官學界的賢達人士,一般都是學有專精,或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社會地位的人。對於人際關係,有很好的處理經驗。法官學習層面偏重法學,社會接觸層面一般而言,相對單純。以前有一位同事,接完一通電話後告訴我說,是法官朋友來電,請教他要怎麼計算逾期利息?

不過,這類的紛爭解決機制的運作,受到一個很大的限制,就是必須當事人都願意同時出席調處會議,且取得共識,調處才算成立。所以往往勞師動眾半天,但只要有一位當事人沒到,或採取不合作態度,就前功盡棄;白白浪費了這麼多社會賢達的寶貴時間,非常可惜。

我知道一個案例,先是去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為當事人有人未出席,換來一張「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接著,向市層級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當天出席者,除主席、記錄外,有6位外部調處委員,加上市政府建管處、法務局、地政單位官員兼任的調處委員3人,再加上其他4位官員列席,總共15人,陣容龐大。當事人也繳了1萬5千元調處費用。結局換來1份「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表」,說是依內政部2015年一份函釋規定,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申請變更為分別共有時,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為之。因有當事人以書面表示不同意申請人所提方案,所以應維持公同共有關係。勞師動眾的結果,完全沒有運用到調處委員和官員的專業知識,去評斷如何促進土地利用效益,也完全沒有發揮調解斡旋功能。

後來,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又被送去調解,開了兩次調解庭,依然是因為有當事人未出席,所以調解不成立。結果,只是讓其他當事人疲於奔命,徒然浪費當事人和調解者的時間、人力、筆墨、唇舌。

我在想,即使調解不成立,為什麼調解會議或調解庭,不能根據申請人陳述的意見,加上調解者的專業判斷,在調解紀錄上把紛爭的前因後果寫清楚,並加上調解者認為是公平合理的處理建議,先郵寄給各當事人表示意見。如果有當事人表示不同意見,再繼續調解。否則,經過一段時日,即書寫調解者的裁定建議書,送請法院裁定,不是比較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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