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看法
最近有立委提案,想要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範圍。法令執行出現問題,是有必要作適當檢討。但出現積案的前因後果,提案者有做過深入研究了嗎?
我聽到一個故事,就是有人在巷道轉彎處違規停車,阻擋交通。遭民眾拍照檢舉,主管單位竟然不受理,理由是手機照片上面沒有印日期。但是,檢舉人都已經註明發生的時間、地點了,這樣還沒有證據力嗎?打1999電話反映,也沒有效果,這個單位推託那個單位的,踢來踢去。
如果民選首長擔心罰單太浮濫,引發民怨,至少也要簽發一張勸導單之類的,不要讓阻礙交通的行為再度發生。對違規行為不聞不問,反而花時間解決提出檢舉的人,這樣好像搞錯重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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