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私相授受釣魚臺 台灣該怎麼做?
依照美日安保條約安排在釣魚臺的軍演可能瞬間點燃東海到台海的戰火。要釐清這個火種如何被埋下,須先檢視中日雙方如何在歷史法理上辯證釣魚臺的歸屬。中國要求日本遵守1945年波茨坦公告歸還釣魚臺等台灣附屬島嶼。2012年日本向聯合國大會主席提交文件(A_67_555-EN)宣稱日本內閣於1895年馬關條約簽約前三個月就已單方面宣布取得釣魚臺主權,因此釣魚臺不應被視為台灣附屬島嶼一併交還中國。但簽下馬關條約前,日內閣難道沒事先通過吞併台灣的決定?日方單邊決定若屬有效,何須再簽馬關條約?又何須依波茨坦公告歸還台灣?再者,釣魚臺若非台灣附屬島嶼,何以在日本殖民台灣時期將該島交由台灣宜蘭而非琉球管理?
日本在同份文件中舉出日方曾於1885年就派員勘查釣魚臺列嶼證明自可無主先占。我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駁斥指出日本外相井上馨於1885/10/21極密函件《親展第38號》表示「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近時清國報紙刊登我政府占據臺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之傳言,對我國懷有猜疑。屢促清政府注意」、以及「至於建立國界標誌著手開拓一事,應俟諸他日為宜」。故日本早知釣魚臺列嶼屬於清朝領土而非無主地。趁機在1895年1月清朝甲午戰爭戰敗之際奪取,怎會是無主地先占?
美國藉《舊金山和平條約》取得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託管權,1972年美、日簽署《沖繩歸還條約》時一併將釣魚臺納入其中。1971年我駐美大使周書楷已先遞交抗議函主張釣魚臺列嶼為我國固有領土。美國於1971年5月26日覆函表示「美國將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交還日本一事,並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後美參議院摸頭表示僅將行政權交還日本,對主權問題持中立立場,認為應由中日雙方協商解決。1971年10月我國被迫退出聯合國,自然很難再和日方協商解決了。回頭想想,美國的「我自行決定琉球治理權,你主權慢聊」這說法,或許才醒悟公親是怎麼一步步變成事主的?
再檢視從大陸棚劃界原則上探討釣魚臺歸屬問題。中國依大陸棚劃界原則於2013/8/5向聯合國大陸棚委員會(CLCS)提案CML/017/2013聲索釣魚台主權。日本於2013/8/13提出SC/13/293宣稱不承認之前曾和中國有過釣魚臺主權爭議,因此要求大陸棚委員會依程序法(Annex I Paragraph 5(a))阻止進行討論議決。但日本明明在2012/12/28提出SC/12/372反駁中方論點,怎又矛盾地推說之前未有爭議?迴避公開議決劃界問題,日本單邊宣稱應以等距中間線而非大陸棚延伸至沖繩海槽來劃界。就算如此,美日是如何併吞了位於所謂中間線上的釣魚臺,來龍去脈能公開交代清楚嗎?
無論從歷史法理還是陸棚邊界地質DNA,皆可證明釣魚臺是臺灣的附屬島嶼而不屬於琉球或日本。政府私下透過管道重申主權的做法證明只會反遭美日訕笑輕慢,為何不向美國在台協會和日本交流協會遞交「公開抗議函」列舉其無理各點要求回覆說明以負責接受檢視?若最後通牒仍遭輕慢,不妨聯合中國將美日迴避答辯其理的完整證據提交聯合國,先在道理面站住腳並留下公開紀錄。若美日藉聯合演習坐實其單邊認定的釣魚臺主權,無論由兩岸民間漁船抗議並由海軍和導彈在周邊警戒,或在釣魚臺附近進行反制軍演,都有助於聯合國重視並討論此案以避免美日合謀隻手遮天侵害主權。兩岸藉共同保障主權或可開啟統治權的談判協商?若政府繼續低調抗議卻看不見實際規畫任何舉措,拿自己固有領土當誘餌來聯美日以抗中恐怕也算留下一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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