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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民眾能否側錄? 温芝樺建議執法細節可更細膩

2020/10/2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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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林明佑/彰化市報導〕彰化縣議會第19屆第4次定期會,今(26)日縣議員温芝樺於縣政質詢時提到,日前有民眾拾金不昧撿到錢包拿到警察局,在填寫遺失物通報單時發現警員註明信用卡兩張,但民眾提出質疑其中一張應為提款卡,但警員還是請民眾簽名了,這樣是否構成登載不實或偽造公文書,當下民眾問說那可不可以將錢包跟遺失單拍照,警員表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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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民眾能否側錄? 温芝樺建議執法細節可更細膩(畫面翻攝,以下皆同)

緊接温芝樺又於議會上撥放一段影片,影片中兩位警員跟一位弱女子僵持不下,而對面的民眾拿起影片拍照,被警方大聲喝止,並且前來阻止,民眾提出為何不能錄影,警察僅說不要造成彼此困擾,並沒有提出相關法條,民眾要求警員提供警員編號後,變悻悻然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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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警察局長許錫榮說,依照如果是刑事調查,警察在做刑事調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不公開不得錄音錄影,若是行政調查的工作,民眾是可以對警察執法過程做拍照錄影,但大原則是不能侵犯個人人格權、隱私權等等,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有過度侵害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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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務部於102年以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解釋,針對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音、錄影部分,有提到刑事調查部分按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係基於偵查密行及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若民眾於向司法警察機關檢舉或接受刑事案件調查時,得自行錄音或錄影,恐有礙上開立法目的,是民眾應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就其他陳情、檢舉或行政調查部分,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温芝樺表示,主要是針對民眾對於自己本身接受調查時錄音錄影自我保護的權益,另外就是建議警務人員在執行公務的時,在態度上面細節的加強,自己也有切身經驗,上週自己開車在路上,也被警察同仁敲車窗,說你知道自己之不知道沒有開大等,然後要求報上身分證字號,但在資料跑出來後,態度360度大轉變,其實自己也相當不好意思,主要是希望執法人員對大家一視同仁,態度上更為細膩,讓大家感到人民保母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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