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偽MIT 進口非醫用口罩須標原產地
今年八、九月接連爆發不肖廠商自中國進口口罩並偽標台灣製造的事件,為杜絕此類魚目混珠作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明訂自本年10月22日起,進口非醫用口罩應標示正確原產地,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輸入。
依據現行貨品分類號列,口罩分為紙製口罩、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具有機械零件或可更換過濾器的防塵口罩等四種稅號。繼上月16日將「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以及「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改列進口管制,須申請輸入許可;經濟部國貿局本周再公告新規定,要求業者輸入非醫用口罩(即CCC6307.90.50.39-3「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應於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
國貿局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遏止不法業者以輸入的口罩混充為我國產製,進口人須在口罩最小包裝以中文、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正確原產地,標示位置從外觀上應具顯著性且易於辨識,相關規定自10月22日起實施。
儘管國內疫情趨緩,但上一季(7-9月)醫用和非醫用的紡織材料製口罩進口量仍高達3億2815萬個,其中非醫用口罩貨源95%來自中國大陸,另有3%來自菲律賓。新規實施後,非醫用口罩未依規定標示正確原產地者,不得輸入;惟進口人可以向國貿局申請專案補標原產地,補標正確原產地後,口罩才始准放行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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