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監察院存廢的一些想法
如果把監察院回復到國會的身份,其實不一定需要廢除。很多三權分立的國家,國會也是採行兩院制。我國只有考試院的存在比較奇怪,應該可以改制為獨立機關,解決問題。
以我國現況,監察院可以成為制衡司法權的監督力量,避免司法部門變成脫韁野馬。前提條件是,要讓監察委員從普選產生,讓他們具有民意基礎,才有監督力量。
英美法系國家海選法官時,通常要求法官候選人必須有多年的執業律師工作經驗。因此,當上法官的人,通常都已經年過50,不可能有奶嘴法官的問題。而所謂法官的終身職保障,指的是可以當到65歲屆齡退休,而不是當到過世為止。最重要的是,法官退職後,不得再回去重操舊業,當執業律師,以避免利益衝突。
我國的情況剛好相反,年紀輕輕就當上法官。儘管享有優厚的終身職工作保障,還是有不少人選擇退職,改當執業律師。目的不是想要發大財嗎?
我國法院的判決書,常常出現自說自話的情況,對於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和理由,常常當作空氣,完全不說明不予採信的理由或根據,所以得不到人民的信任。不少案件,甚至連上訴到上一層法院的機會都沒有,只能留在原法院官官相護。
監察委員的選舉,也許可以挪到期中舉行,與縣市長選舉合併辦理,降低政黨對決色彩。甚至可以比照政黨票的投票方式,全國變成一個不分區選區,讓少數黨候選人也有機會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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