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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賠償義務機關 請求權時效應為10年....黃應婕老師不服提國賠上訴

2020/04/03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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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現職老師黃應媫向警方請求國賠一審敗訴,於109年4月2日晚間親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遞狀(攝影  簡美麗)。

照片

在昏暗的法庭內,黃老師表示,由於她沒看新聞報導,於106年4月21日接獲友人電詢106年4月19日發生何事後,決定主動赴警局說明當日狀況。她在中正一分局知悉自己遭警方指控她涉嫌拉扯立委邱志偉並公布個資,深感當時自己是被警方抓,警方怎麼無憑無據誣指還對外公布?簡直是在毀損她的名譽! 因此立即要求與警方一起檢視蒐證影片,該局當場發現刑警察局認錯人,並且表明新聞不是由該局發布。

黃老師手持書狀陳明(影片攝影 簡美麗),依據市議員提供資料及當時的媒體報導,當時是由專案小組在主導,而專案小組不是機關,不算是賠償義務機關,該小組成員至少有5個機關,依法皆能發布新聞。由於她不知道實際行為人是何公務員、其所屬是何機關,她透過立委找內政部警政署等4個單位陳請未果,因此依法於108年4月16日向其上級機關內政部請求國賠,她認為內政部一定不會查,所以於108年4月18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告訴。

後來內政部確實逾20日未回覆、未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她表示依法內政部即為賠償義務機關,但一審法官並未這樣認定。況且在她知悉有損害的2年後,內政部警政署遲至108年5月14日才提出拒絕國賠書,該署聲明是在督導監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沒有指揮該局辦偵辦,也沒有發新聞。由於她在2年內無法知悉賠償義務人,無法確知賠償義務機關,無法確知是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還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她認為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請求權時效應為10年,即自106年4月21日起10年後,於116年4月21日時效才消滅。

在這個嚴加防疫的連續假期夜晚,她語重心長的表達,因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一審認定已逾請求權2年時效,所以現在提出這樣的理由,她十分期待在二審中法官能夠還給她一個公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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