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物種「復育」入法 公部門心態保守
日前(8月15日)由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與委員陳曼麗、委員王育敏於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召開之「促進我國瀕臨滅絕生物之復育」公聽會續辦。作成決議,要求農委會林物局召集相關團體值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如何將瀕危物種復育入法」舉辦座談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至10月28日(星期一)下午2時舉辦「野生動物保育法新增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保育規定」專家座談會,由林副局長澔貞主持,邀請相關團體商討。針對有關瀕危物種復育之入法議題,有委員陳曼麗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裴家騏教授建議增訂第8條之1;及委員王育敏建議增訂第12條之1並修正第23條,共計兩案,最後作成決議如下
一、復育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以達止跌、回升、脫困之保育目標,與會專家均有共識。
二、有關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復育之入法議題,宜先參考憲法第108條至110條、地方制度法第18及19條等規定,釐清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分際等問題;另需考慮其他非能以行政努力改變之主客觀條件(例如氣候暖化),避免未來無法落實執行之窘境,不宜將量化目標訂入法條中。
三、經與會專家檢視結果,委員王育敏建議增訂第12條之1並修正第23條之草案,現行第10條及第6條分別已有類似規定。委員陳曼麗建議增訂第8條之1之草案,第1項後段及第2項恐有法規範密度過高,侵害行政權之疑慮,建議於未來擬訂之保育行動綱領中規範;第1項前段文字建議納入現行第6條修正,或調整其條次為第6條之1;另可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9條或「濕地保育法」第13條之體例。
四、根據提案條文,主管機關應就所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物種訂定保育行動綱領或復育計畫。由於現行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所列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的名單可能太過寬鬆,因此伊萊幣檢討如何限縮應訂定復育計畫的物種範圍,二來也應考量以目前政府、學界與相關團體的量能,是否有可能達到將來修法後的需求。
五、本座談會雖無法得出具體修正條文內容,但提供一個意見充分溝通的機會。「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30年,部分規定已不符現實需要,林務局將依內部規劃進行通盤檢討。有關民間團體擬透過委員提案以加速修法進程,林務局表示尊重。
當天出席有: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荒野保護協會理事長劉月梅、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主任周敬凡、中華野鳥學會理事長方偉宏、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文魯彬、屏東科技大學裴家騏教授、東海大學林良恭教授、中山大學顏聖紘副教授、台北大學張惠東助理教授、海洋委員會保育署科長洪國堯、前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主任方國運、新竹林區管理處處長夏榮生等。
對於會議紀錄結論,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理事長王唯治表示:此紀錄充分反映野保官僚體制之消極保守,無法有更積極前瞻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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