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的財產應該是誰的?
最近政府計劃要把水利會改為公務機關,引發討論。有人說,水利會財產歸會員所有,這樣做,侵犯到會員財產權益。然而,水利會應該是享有免稅待遇的公益團體。社會上還存在很多類似的公益團體,有財團法人,也有社團法人。它們的財產究竟應該歸董事會或會員所有,還是全民所有,實在值得深入探討。
像北部某私立大學,創辦人曾經擔任教育部長。他對外募款成立大學,每年教育部給它的補助款都以億計。現在,學校的控制權傳給了兒子。設校之初,就以學校實習銀行的名義,用月息1.5分(1.5%)的高利對外吸收存款。1991年依政府命令結束營業時,存款餘額約13億元,累積虧損竟然將近10億元,必須靠教育部幫忙填補窟窿。
還有一些臺北市的農會,會員日漸凋零,有的農會只剩2百多人。要如何收尾?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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