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修正勞基法問題的一些意見
最近,勞基法修正問題再度成為舉國注目的焦點。我覺得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不能忽略兩個原則。首先,我國是實施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國家,政府應該是在自由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才需要介入民間經濟事務。其次,勞資間應該是共存共榮的夥伴關係,而不是對立關係。
過去的勞基法退休舊制,立法之初,似乎民意代表為勞工爭取到非常優厚的條件。但經過多年的施行,卻促成很多企業,不是關廠外移,就是藉故迫使資深勞工自動辭職。到頭來,真正受益的,似乎只有公營事業的勞工。結果,不但勞工受害,連國家經濟也遭到拖累。
近來勞基法修法的目的,本來是要解決勞工過勞和被剝削的問題,後來又衍生出「一例一休」的爭議。回歸問題的本質,如果是要照顧勞工的健康問題,應該是要嚴格限定,勞工每次上班,連續工作不得超過一定的時數,例如12小時。至於兩次上班時間的間隔,現在已經有了規定。
其次,對於休假問題,若以每週工作40小時作為基準,超過的時數算加班,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這樣,或許可以擺脫爭議。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如何落實執行的問題。如果勞保費、健保費、和勞退基金的提撥,都委託稅捐單位代收,應該就可以和報稅資料互相勾稽,有效防堵高薪低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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