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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墳搶地拚經濟? 台東市公所涉違法開發加路蘭

2013/10/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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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毀墳搶地拚經濟? 台東市公所涉違法開發
加路蘭部落要求立即停工,回歸合法程序

照片

(圖說:2013年10月1日市公所強拆加路蘭傳統領域墳地第二天現場)

發稿時間:2013年10月9日
發稿單位:加路蘭部落會議
新聞聯絡人:黃苑蓉0985126581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環境信託中心專案經理)

加路蘭(Kaloloan)是一個歷史悠久的阿美族部落,傳統領域位於台東都蘭灣南端,部落祖先長眠的墓園,坐擁海岸山脈與太平洋的無敵海景,居民世世代代靠海維生,同時維持海岸的景觀及生態,與全民共享自然資源。但是,美好的環境遭到政商覬覦,即將遭到全面性的掠奪。

自99年9月1日起,台東市公所對加路蘭的祖墳─即第十公墓─實施遷葬,但是,三年多來與市公所互動,部落居民漸漸發現,所謂「為發展觀光而遷葬」的說法,可能只是一場騙局,因為市公所的承諾,都只是用嘴巴開的空頭支票,並涉嫌違法事宜。

市公所說,跟部落有部落會議的決議,但是,歷來市公所主導之下的部落會議與紀錄,都沒有按照「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召開,也就是說,這些會議跟紀錄都未合法。更何況市府曾明文要求各部落依法實施,怎能自行違反行政命令,誘導加路蘭部落引用不合法的部落會議決議呢?另一方面,原民會已多次函示,第十公墓是加路蘭部落傳統領域調查範圍,市公所的任何規畫,必須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精神辦理。

加路蘭部落更發現,若按照市公所的程序繼續走下去,對於部落的權益將沒有任何保障!民眾已經提出質疑,要求釐清,市公所卻一意孤行,把無效的會議紀錄當作藉口,並在9月30日開始強行拆除部落墓園,沒有公告也沒有通知,如今怪手繼續橫行,即將直接破壞地下祖墳,市公所賤踏原住民權利,毁損加路蘭與台東居民共有的文化遺產,嚴重傷害人民與土地的情感。

本案發展至今,台東市公所與現行施工,已涉嫌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兩公約、殯葬管理條例、刑法...」等法規,市公所單方面提出的各項引據及說明,都沒有合法依據,後續協商也無效力。加路蘭部落呼籲市公所立刻停工,應按合法程序,取得部落共識及同意後,才能辦理,否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自救!

附錄一 台東市公所涉嫌違法事項整理
一、原住民基本法:
1、第 21 條: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2、第 30 條: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
結論:台東市公所應尊重原住民習俗,關於地面下祖先遺骸,不得起崛,應再次依原基法第21條與部落協商。

二、兩公約:
1、立法院於98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少數民族權):
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其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
結論:原住民祖靈信仰及疊葬文化不得剝奪。

三、殯葬管理條例: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之規定,所謂公墓,指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
結論:地面下層層疊葬的原住民祖先遺骸,非屬於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之範圍,故無所謂無主「墳墓」可言,台東市公所不得挖掘。

四、刑法:
第249條第2項: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論:台東市公所以怪手挖掘墳墓之行為,有觸犯刑法第249條的可能,將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或告發。另對於公務人員失職之部分,將向監察院陳情。

附錄二 延伸閱讀加路蘭觀點
加路蘭與台東市公所就加路蘭墓園協調始末  2013/10/4
https://www.peopo.org/news/219037

加路蘭之怒 2012/10/16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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