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加速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 以遏止放生惡行
最近發生了幾起野生動物保護事件,均引來民眾及動保團體的關注,包括三個縣長放流魚苗,徐明賣巨兔,但最令人感到驚悚的,莫過於放生和尚海濤的信眾在宜蘭山區放眼鏡蛇一事,這種為求一己功德,而蔑視他人安危,以及環境正義的自私行徑,不僅該接受民意公審,政府更應迅速嚴厲執法,同時加速修補相關法規的不足,尤其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放生行為的規範,才足以遏止目前氾濫於全台各個山區、河川、海域的放生行為,以維護大自然的生態系。
目前在台灣的放生活動以宗教放生為大宗,最大的問題在於變成一種商業化行為,亦即因放生所需而形成的獵捕或繁殖、販售、放生的供需鏈,因為商業利益已經形成,牽涉其中的既得利益者當然不會有人願意主動放棄,加上現行法令不足以規範相關的商業及放生行為,使得放生雖為廣大民意所唾棄,但仍然遏止不了,不但讓許多野生動物在這過程中,因不當的運送及密集圈養而死亡,野放之後,這些動物因離開原來的棲地,或出生即為人工繁殖的動物,常因適應不良而死亡,倖存者,因為沒有天敵,加上食物競爭,往往造成放生地原有物種的生存危機,造成環境衝擊。
放生行為所牽涉到的法律面頗為廣泛,因未放生的動物包括野生及非野生動物,保育及非保育動物,就現行法中,雖然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採取原則上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但就一般類的野生動物,亦即放生之大宗物種,規範非常不足。
致於與放生地點之山海湖泊牽涉到的公園、國家公園、森林、山坡地、水源保護區、原住民保留地、溫泉區等相關法規,所能規範的,也僅限於公告範圍內。
簡言之,現行中央法令缺乏一般性、統合性的法規,為了台灣生態的永續發展,農委會實在應該加緊腳步針對放生行為做一統合性的修法,以免掛一漏萬,以免讓台灣生態系持續惡化,亦讓人民因放生團體任意亂放眼鏡蛇等有毒物種,而生活於恐懼之中。
恐怖的放生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n/21/today-o12.htm |
參考文章:
自由廣場 2011-9-25
請陳文茜護生,而非放生!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sep/25/today-o10.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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