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降下就好?(新內閣報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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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673】房價降下就好?還是應實現適足住房權(新內閣報載回應)!

【新聞疑義673】房價降下就好?還是應實現適足住房權(新內閣報載回應)!

 

南設賽馬場 北打高房價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蘇秀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2.16 08:23 am

 

 

行政院長陳冲昨(15)日表示,政府規劃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確是為了南部,行政院正思索在南部設置賽馬場等,為南部開創新的商機。他強調,政府對南部的關心與投入,是無庸置疑也超乎外界想像的。

至於高房價引發民怨,陳冲強調,高房價的成因很複雜,不光是供需造成,還有人口移動,人為行銷手法,有貨幣供給、利率等問題。他已要求內政部就解決高房價問題,在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想法。以下是專訪紀要:

問:台灣南北差距愈來愈大,尤其在選舉時特別明顯,政府是否會在縮小南北差距上投入更多資源?

答:從主計處資料來看,政府對南部投入的資源超出想像,政府拿了很多北部稅收,用到南部去。但是近年天災,例如莫拉克風災時,等同25個石門水庫的水,一天之內倒在同一個地方,因而造成巨大災害,政府投入很多經費在救災、清淤、建橋樑,民眾對這些不見得有感覺。

政府的功能在於資源分配,不論是從那裡得到的稅,都要用在整體建設上。政府對南部有很多的規畫,例如自由經濟示範區,在選前有人解讀是為了南部,如今選舉過後,我不諱言,這是為了南部;北部並不需要這樣的特區,南部卻很需要,但要有條件,要設計、要規劃,這是跨部會的事,最適合經建會來做,在規劃完成後,希望能在南部產生新的、不同的商機。

行政院一直在想有沒有其他的作法,可為南部創造商機,例如有人建議賽馬場可設在南部。若南北存在差距,對台灣整體發展不利。

問:南北房價差很大,你如何解決北部高房價引發民怨?

答:南北房價差很遠。民國78年時,一位高雄朋友建議我在高雄三多路買房,當時一坪是10萬元,現在也不過11萬元。如果在台北市區,從78年到現在,那價格已翻好多倍。

當然台北供給是有限,南部供給則增加,我要說的是,房價的構成很複雜,有供需、有人口移動,有人為行銷手法,有貨幣供給、利率等問題。

問:內政部長李鴻源日前宣示,不再蓋社會住宅,取捨之間是如何考量?

答:李部長已說,社會住宅已規劃好的,會繼續做,滿足這個層次的人的需求,他認為1萬戶可以達到此目標;他主張透過交通便捷化,把人口疏散到其他地方,內政部會在一個月內提出方案。

都市計畫領域向來有兩派主張,一是主張要都市化,樓層愈蓋愈高;另一派是衛星化,透過交通便捷,把人口疏散到外圍去。那一個符合台灣?就像一套衣服,外國人穿,台灣人比較適合穿什麼衣服?我會在別人已研究的基礎上,開始討論。

 

 

【新聞疑義673】房價降下就好?還是應實現適足住房權!

文/楊春吉

【新聞】

內政部長李鴻源今天表示,已指示營建署2週內定調住宅政策短中程方向,並研究以貸款等方式鼓勵年輕人和中等收入戶搬離台北市區的概念,以解決居住壓力,降低房價。行政院長陳(沖)今天啟動各部會「視察之旅」,下午與副院長江宜樺視察內政部,聽取李鴻源和業務單位簡報,時間長達2小時。陳(沖)開場表示,內政部組織改造後,有些業務可能劃出,但在組改前都由內政部主管,有許多仍需交換意見,前部長江宜樺可以提供看法。他說,視察行程將以首長更替的部會優先,今天到內政部進行初步了解。當初麻煩李鴻源接掌內政部,是因李鴻源對國土的關懷與熱愛,盼李鴻源在國土相關法令制度多加費心。李鴻源受訪說,陳(沖)在住宅政策無特別指示,他將針對社會住宅、合宜住宅的量與供需進行分析,多面向看住宅政策問題。他也指出,究竟是持續興建,或是按照自己就任前提出的應用捷運和快速道路將大台北住宅供需市場拓展至桃園,他將給營建署2週時間研議定調,在部內協商後報院核定,但既定的政策將繼續推動。他表示,目前營建署已著手研究,以貸款等政策鼓勵大台北地區年輕人和中等收入戶搬離台北市區的概念。他認為在某種程度上可解決台北居住壓力,把房價降下來,同時有利地方營造,實現循環經濟(中央社101年2月9日報導:住宅政策李鴻源:2週內定調)。

【疑義】

按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縱有諸多面向(註一),惟與「持續興建」或「應用捷運和快速道路將大台北住宅供需市場拓展至桃園」或「研究以貸款等方式鼓勵年輕人和中等收入戶搬離台北市區的概念,以解決居住壓力,降低房價」,何者較佳?此問題,較相關者,如下。

按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4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是有關「適足住房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4、7一般性意見)中指出:「7.委員會認爲,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至少有兩條理由可以認爲這樣理解是恰當的。首先,住房權利完全與作爲《公約》之基石的其他人權和基本原則密切相關。就此而言,《公約》的權利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而這一“人身固有的尊嚴”要求解釋“住房”這一術語時,應重視其他多種考慮。最重要的是,應確保所有人不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如何都享有住房權利。其次,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提法應理解爲,不僅是指住房而且是指適足的住房。人類住區委員會和《到2000年全球住房戰略》都闡明:“適足的住所意味著適足的獨處居室、適足的空間、適足的安全、適足的照明和通風、適足的基本基礎設施和就業和基本設備的合適地點――一切費用合情合理”。8. 因而,適足之概念在住房權利方面尤爲重要,因爲它有助於強調在確定特定形式的住房是否可視爲構成《公約》目的所指的“適足住房”時必須加以考慮的一些因素。在某種程式上,是否適足取決於社會、經濟、文化、氣候、生態及其他因素,同時,委員會認爲,有可能確定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爲此目的必須加以考慮的住房權利的某些方面。這些方面包括:(a)使用權的法律保障。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佔有土地和財産。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締約國則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群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便給予目前缺少此類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使用權的法律保護;(b)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可提供性。一幢合適的住房必須擁有衛生、安全、舒適和營養必需之設備。所有享有適足住房權的人都應能持久地取得自然和共同資源、安全飲用水、烹調、取暖和照明能源、衛生設備、洗滌設備、食物儲藏設施、垃圾處理、排水設施和應急服務;(c)可承受性。與住房有關的個人或家庭費用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於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以確保與住房有關的費用之百分比大致與收入水平相稱。各締約國應爲那些無力獲得便宜住房的人設立住房補助並確定恰當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資金的形式和水平。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響。在以天然材料爲建房主要材料來源的社會內,各締約國應採取步驟,保證供應此類材料。(d)適居性。適足的住房必須是適合於居住的,即向居住者提供足夠的空間和保護他們免受嚴寒、潮濕、炎熱、颳風下雨或其他對健康的威脅、建築危險和傳病媒介。居住者的身體安全也應得到保障。委員會鼓勵各締約國全面實施衛生組織制訂的《住房保健原則》5, 這些原則認爲,就流行病學分析而言,住房作爲環境因素往往與疾病狀況相關聯,即:住房和生活條件不適和不足總是與高死亡率和高發病率相關聯;(e)可獲取性。須向一切有資格享有適足住房的人提供適足的住房。必須使處境不利的群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足住房的資源。如老年人、兒童、殘廢人、晚期患者、人體免疫缺陷病毒陽性反應的人,身患痼疾者、精神病患者、自然災害受害者、易受災地區人民及其他群體等處境不利群組在住房方面應確保給予一定的優先考慮。住房法律和政策應充分考慮這些群組的特殊住房需要。在許多締約國內,提高社會中無地或貧窮階層得到土地的機會應是其中心政策目標。必須制定明確的政府職責,實現人人有權得到和平尊嚴地生活的安全之地,包括有資格得到土地。(f)地點。適足的住房應處於便利就業選擇、保健服務、就學、托兒中心和其他社會設施之地點。在大城市和農村地區都是如此,因爲上下班的時間和經濟費用對貧窮家庭的預算是一個極大的負擔。同樣,住房不應建在威脅居民健康權利的污染地區,也不應建在直接鄰近污染的發源之處。(g)文化的適足性。住房的建造方式、所用的建築材料和支援住房的政策必須能恰當地體現住房的文化特徵和多樣化。促進住房領域的發展和現代化的活動應保證不捨棄住房的文化方維,尤其是還應確保適當的現代技術設施。」。

是「適足住房權」,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爲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爲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爲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在「可承受性」上,則要求「與住房有關的個人或家庭費用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至於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並採取步驟以確保與住房有關的費用之百分比大致與收入水平相稱,及爲那些無力獲得便宜住房的人設立住房補助,並確定恰當反映住房需要的提供住房資金的形式和水平,而且按照力所能及的原則,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之影響」。

惟「適足住房權」,除「要求可承受性」外,尚有「使用權的法律保障」、「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可提供性」、「適居性」、「可獲取性」、「地點」以及「文化的適足性」等方面,所以,「適足住房權」的完整實現,並非單以「房價降低」為止。

從而,「持續興建,提供實際需求量30%以上的公屋」或「應用捷運和快速道路將大台北住宅供需市場拓展至桃園」或「研究以貸款等方式鼓勵年輕人和中等收入戶搬離台北市區的概念,以解決居住壓力,降低房價」,固均有助於「使大台北地區房價降低,滿足適足住房權在可承受性的要求」,惟(一)持續興建之前,政府是否已知悉「現實際餘屋(包括私有、公有)有多少?20年後實際需求是多少?每年實際供屋量、20年總實際供屋量是多少?等先決問題」呢?(二)應用捷運和快速道路將大台北住宅供需市場拓展至桃園?縱捷運和快速道路之興建及維護費,沒有問題,但在「地點(適足的住房應處於便利就業選擇、保健服務、就學、托兒中心和其他社會設施之地點。在大城市和農村地區都是如此,因爲上下班的時間和經濟費用對貧窮家庭的預算是一個極大的負擔。同樣,住房不應建在威脅居民健康權利的污染地區,也不應建在直接鄰近污染的發源之)」方面,則要予以注意。(三)研究以貸款等方式鼓勵年輕人和中等收入戶搬離台北市區的概念,以解決居住壓力,降低房價?此除了「觀念的改變」及「前揭地點方面應予注意」外,「交通費支出的增加」則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能解決「前揭地點方面」以及「交通費支出的增加」問題,並使居住者「觀念上能改變」,當是最好的方式,問題是「觀念真的有那麼好改變嗎」?(四)所以,本文認為「任何一種方式,要達到尊重、保護及實現適足住房權,誠有困難,各級政府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之規定,以及其中『實現』之意涵,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實現適足住房權」,換言之,以上三者或者更多措施,實應搭配使用,苟企圖「畢其功于一役」,就是緣木求魚了!

【註解】

註一:請參【新聞疑義658】「北漂」的「適足住房權」?(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1954&job_id

=181251&article_id=104026、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1/20/%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58%e3%80%91%e3%80%8c%e5%8c%97%e6%bc%82%e3%80%8d%e7%9a%84%e3%80%8c%e9%81%a9%e8%b6%b3%e4%bd%8f%e6%88%bf%e6%ac%8a%e3%80%8d%ef%bc%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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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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