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見解:供大家參考

地區:
分類:
標籤:
文字-A A +A

法學見解:供大家參考

【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836】廠商投標文件之發還或不發還?調查單位要調資料,無資料留存,會怎樣?

【問題】

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在決標後未得標廠商的投標資料(公司文件)是否要留存還是須退回給廠商?如果機關從以前對未得標廠商的證件就不曾留存,這樣是否違法?因為調查單位要調資料,無資料留存。

【解析】

按檔案法第2條第2款、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24條即分別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是(一)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謂為檔案法所稱「檔案」;(二)其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三)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四)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違反檔案法第12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又各機關、學校訂有「檔案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其中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http://www.sec.taipei.gov.tw/public/Attachment/0512103014100.doc)第9點規定「各機關編製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可就機關業務特性,採與檔案分類表合併編製或個別編製,並應依臺北市政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編製說明原則編製。」、高雄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http://kpd.kcg.gov.tw/unitinfo.aspx?s=74F0ADB6FF198821&d=63377200539E3F94)第8點規定「各機關之檔案分類表得與保存年限區分表結合編製。」、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檔案管理及應用要點(http://www.cycepb.gov.tw/file/%E5%98%89%E7%BE%A9%E5%B8%82%E6%94%BF%E5%BA%9C%E7%92%B0%E5%A2%83%E4%BF%9D%E8%AD%B7%E5%B1%80%E6%AA%94%E6%A1%88%E7%AE%A1%E7%90%86%E5%8F%8A%E6%87%89%E7%94%A8%E8%A6%81%E9%BB%9E.doc)第9點規定本局之檔案分類表與保存年限區分表採結合編製方式;檔案分類依其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案次號。」,可見,各機關、學校各檔案之保存年限係依據各機關、學校之「保存年限區分表」,不能一概而論,苟依「保存年限區分表」,非「永久保存檔」案而係「定期保存檔案」,自得於逾法定保存年限時,依法定程序銷毀之。

從而,定期保存檔案,縱調查單位要調資料,也不一定調到資料;當然,調查單位調資料時,發現該資料未依檔案法第12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則行為人有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可能。

至於廠商投標文件之發還或不發還,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7條即明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六二七號函亦云:「二、有關未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而且該規定尚無違法之虞,機關自應從之,併予敘明。

另祝大家元宵節快樂 【活的法律課】一場品嚐法學美味之旅,等著您!

【課程訊息】台北市中山及內湖社區大學課程及課程大綱101-1歡迎報名(講師:楊春吉) 

中山社區大學 http://www.zscc.tp.edu.tw/ 新聞分析(民事與房地產)星期五晚上 

內湖社大   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星期六上午

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買賣規劃師 胡綺萱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   楊春吉(故鄉) 2012.02.03

FB留言板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榕樹學堂綺萱

感謝大智慧 的推薦

1

加入時間: 2011.08.31

榕樹學堂綺萱

加入時間: 2011.08.31
2,040則報導
604則影音
0則OnTV

誰推薦本新聞

作者其他報導

鳥類慣例:雄鳥比較美?小水鴨與鵲鴝呢?

2022-10-13
瀏覽:
3,339
推:
67
回應:
0

超Q三鳩+綠鳩+翠翼鳩

2022-10-12
瀏覽:
5,627
推:
8
回應:
0

鴛鴦!陪您過新年!

2022-10-11
瀏覽:
2,678
推:
10
回應:
0

野柳賞鳥「跟著大砲走]

2022-09-19
瀏覽:
4,333
推:
2
回應:
0

暗色型小白鷺及單腳走天涯的「灰鶺鴒」

2022-09-16
瀏覽:
3,683
推:
3
回應:
0

觀音山「賞鷹及、白裳猫蛺蝶」及八里落日

2022-09-15
瀏覽:
3,200
推:
35
回應:
0

迷鳥、瀕危鳥種、易危鳥種

2022-09-14
瀏覽:
3,269
推:
9
回應:
0

野柳「神廁鳥蹤」

2022-09-02
瀏覽:
3,724
推:
80
回應:
0

法學見解:供大家參考

搜尋表單

目前累積了187,833篇報導,共12,838位公民記者

目前累積了187,833篇報導

12,838位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