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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貪汙員工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事前人事保證 事後依法解僱

2011/10/0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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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近日屢傳員工貪汙公司受損之驚人事件,從科技業祕書貪汙到運動彩券襄理爆出作假醜聞,除使所屬公司造成龐大之損失外;造成企業商譽之負面形象,更是難以回復之傷害。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徐安指出,事業單位面對可能發生的員工貪汙事件,應具備事前之預防措施與事後之危機處理,意即建立完整之企業風險管理制度,實有迫切之需要。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事業單位在僱用員工時,根本無法預測可能發生的員工貪汙案件;徐安表示:公司對於財務經管人員,可以要求依民法人事保證制度,另定人事保證契約,對未來可能發生之舞弊事件來做預先防範;由於人事保證契約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公司對於財務經管人員,再同時要求其依保險法規定購買誠實保險,亦為不錯之選項及最佳之企業風險管理制度。

徐安指出,員工貪汙公司受損,此情形員工是加害人,公司是被害人,應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由司法機關依法偵辦。在刑法而言,是業務侵占罪,依刑法第336條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是非常重的。當然公司同時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三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規定,及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規定。依法予以解僱。

徐安進一步指出:員工貪汙情節相當重大,企業依法予以解僱,在勞動法而言,是員工犯錯,屬於自願離職,公司可以不發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亦不需向政府機關資遣通報,至於犯錯之員工,依法亦不能領取失業給付。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林萃芬也表示,貪污的人多半低估「被發現」的風險,有些人的心理很奇妙,當手中握有大量資源,若暗中發覺職務漏洞,或找到可趁之機,就會燃起利用一下的欲望。這個時候,為了降低罪惡感,就會開始自我暗示:「只要小心一點,不被別人發現就沒事了。」或是不斷告訴自己:「不會有人發現的,這個秘密只有我一個人知道。」貪污者通常都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直到東窗事發,才會驚覺:原來別人也會發現,但即使被人查到貪污行為,他們仍然打死不承認,似乎只要不認帳別人就拿他們沒輒。

林萃芬強調,貪污的人多半很善於用各種手法來隱瞞真相,一旦察覺可能事蹟敗露,他們大都不會勇於面對現實,而是將心力花在擾亂事實,包括:作假帳、設障礙、毀證據、拉關係,想盡辦法讓別人無從查起,結果反而越陷越深。貪污者就算發現「紙包不住火」,被迫不得不面對現實,依然會對誠實說出真相充滿恐懼,擔心「說得越多,處罰越重」,也因此,林萃芬心理師表示,他們會視證據多寡部份吐實,他們不相信「坦白從寬」,寧可採取觀望態度。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表示,由於貪污者通常會歷經「抗拒防禦、猶豫動搖、反覆不定」這三個階段,所以,公司處理員工貪污的案件時,首先要了解貪污者的心理歷程,同時掌握具體事證,才能讓事情真相水落石出,而不會落入各說各話的局面,甚至反過來被貪污者指控栽贓,讓公司揹上破壞員工名譽的罪名,林由敏也呼籲,企業平日應建立員工風險控管規劃,妥善運用人事保證契約及誠實保險制度,一旦面臨突發事變之發生,才能有效控制危機,進而處理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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