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9號釋憲文保障公民記者之新聞採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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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導內容引用自司法院大法官689號釋憲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連結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9

釋憲文內文:

首度認定公民記者之採訪權:

**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

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

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

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9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729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理由書         本件係因王煒博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北秩聲字第一六號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大法官議決應予受理,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內政部指派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十六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意見。

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新聞自由及工作權,其理由略謂:一、新聞記者得自由蒐集、採訪並查證新聞資料之權利,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一)依據憲法第十一條所謂之「出版」自由,參以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新聞自由應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新聞之產生流程,包括採訪行為及其後之編輯、報導行為,新聞自由之保障範圍應及於為蒐集查證資訊來源所必須進行之採訪行為,否則將形同架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意旨。(三)應受新聞自由保障之新聞,除政治、經濟相關資訊以外,娛樂新聞亦在保障範圍內,故蒐集查證娛樂新聞資訊之採訪行為,亦應受新聞自由所保障。(四)凡從事新聞工作之每個個人,無論其在新聞產生過程之分工為何,均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主體,又因現代化新聞經營多採企業組織方式為之,該組織亦享有新聞自由之保障。二、系爭規定所限制者,包括新聞記者之採訪自由及工作權:(一)新聞記者持續近距離接觸新聞事件之被採訪者,以便觀察、拍攝或訪問,乃新聞採訪所必要之行為,而系爭規定所禁止之跟追他人行為,即對新聞採訪自由形成限制。(二)系爭規定限制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因而同時涉及新聞從業人員之工作權限制。三、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一)依系爭規定立法說明,無法具體得知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究為他人之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抑或免於恐懼之自由,其規範目的是否為一般人民所能理解,不無疑問。(二)系爭規定之行為規範要件包括「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及「無正當理由」,雖以跟追他人為中心,然系爭規定未言明須由何人以何種方式勸阻,以及如何情況下始可勸阻,且所謂正當理由之有無,須透過利益衡量判斷,惟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模糊不清,則受規範之一般人民顯然難以預見須受規範處罰之跟追行為為何,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甚明。四、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一)於本件聲請,系爭規定所干預者,至少包括新聞採訪自由。(二)縱認系爭規定所欲保護者,係被跟追者之行動自由、人身安全或隱私,其所採取手段未將對於新聞採訪自由之干預效果降至最小,例如區分跟追手段是否具備高度攻擊性或侵入性,而限縮處罰要件,形成過度侵害新聞採訪自由,而與比例原則有違。五、系爭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外國立法例相較,系爭規定有關裁罰之規定,係循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進行,並將衡量採訪自由與被跟追者權益之責全然委諸警察機關判斷,程序保障顯有不足,難謂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語。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一、聲請人主張基於新聞採訪之理由而跟追他人,不應受系爭規定所規範云云,係爭執系爭規定於該個案之解釋適用,並非系爭規定是否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二、系爭規定符合比例原則:(一)依立法理由可知,系爭規定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之隱私及人格權、行動自由與決定自由權等,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且依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私人生活領域有不受他人任意干涉之權利,國家負有積極的保護義務,應提供法律保護,以免個人之私人生活領域遭受不當干涉,是系爭規定之目的殊屬正當。(二)系爭規定所處罰之跟追,係故意或惡意對被跟追人重複緊追不捨之行為,形成被跟追人恐懼、不安;各國對於惡意跟追行為,若侵犯他人之基本權利,嚴重干擾被跟追人之生活作息,或對身體、生命法益形成威脅者,多以刑罰手段加以制裁,相對而言,系爭規定處以申誡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行政罰鍰,可認對隱私權之保護密度較為寬鬆,而提供個人隱私權最基本之保障,既符合刑罰謙抑原則,亦未逾越必要性及適當性之要求,而與比例原則無違。三、系爭規定仍應適用於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並採合憲性解釋方式,而非全面排除適用,以保護他人自由權利:(一)新聞自由係一制度性基本權利,乃為保障新聞媒體自主獨立,免於政府干預,以發揮監督政府之功能,而與為維護人性尊嚴所設之其他人民基本權利有所不同。(二)新聞媒體雖享有新聞自由,其為蒐集、查證新聞資料而採跟追方式進行採訪,雖在所難免,惟若因此侵害他人權利行使,仍應受必要之限制。(三)新聞採訪之自由雖以真實報導為目的,但其手段方法仍應合法正當,本於誠信原則為之。系爭規定適用於新聞採訪行為侵害他人隱私,僅於以下情形,新聞記者得主張免責:1、被跟追人明示或默示的同意;2、被跟追人於公共場所參與社會公共活動。(四)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界限之判斷標準,主要應以事件公共性為區分界限,並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列因素為基準:1、新聞價值之有無;2、區分公眾人物與公共事務之關聯度,而採寬嚴不同的審查基準,關聯度愈高,隱私權保障愈為限縮;3、是否具有正當公共關切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本院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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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nce

著作權法第九條:
(第一項)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謹提出以上條文供參考。

引用法律條文、解釋、公文等法條所列的文件,原則上並無著作權的問題。

另外,本解釋函對於公民記者來說,重點確實是:
「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理由書第五段倒數第二句)
這一段話,顯示本號大法官解釋認為:
一般人如居於「新聞採訪報導」的地位,即與所謂的「新聞記者」無異,兩者在法律衡量上相同。

但仍然要注意:
採訪報導的特定事件,要屬於
1.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
2.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解釋文第二句)

另外,林子儀和徐璧湖兩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也研討了「隱私權」和「新聞自由」兩大顯性法學議題的調和問題,頗精采,值得拜讀。

隱私權的範圍,包括了個人資料,例如「容貌」等生命特徵。這就是即使商業電視台在播報個人影像時,也特別小心的原因。
但是對「議題」的報導,就比較沒有這麼大的衝突性。

balance

漏了提醒一下:

有原則就有例外。免得誤會所有的文件都可以自由轉載。
最明顯的,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列機密的文件,以及法令規定不公開的文件,都要謹慎一點。

sadapeopo說得好。
人家不提供給你,是他自動放棄發言權,在您的版面上,是他吃虧,何苦一定要用麥克風頂著他的嘴巴。

balance

可以看一下以上抄錄的著作權法第九條。

原則上,政府機關(廣義的政府,當然包括司法機關)的人員(廣義的公務員,當然包括法官、大法官),在職務上草擬的文書,都不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您提到外國「新聞」的翻譯,如果確定很單純的只是「傳達事實」,當然在第一項第四款的範圍。
但必須小心的是,所謂「僅傳達事實」,極易產生認定上的爭議。如果您的翻譯是廣眾點閱的,風險就會相對增高。
翻譯外國新聞並加以傳播,如果經過授權到某種程度,就比較保險。

順便更正一下回應原文:第一個「另外」以下,「本解釋函」應更正為「本號解釋」。

sadapeopo

司法院說釋憲文的全文引用沒有違反著作權.主要是法律公開文件沒有著作權!

我本來移除了本篇報導的釋憲文全文引用.
問了司法院:說報導中可以引用釋憲文全文.才又放上的!

shawesw

非常謝謝您的指點。不瞞您說,我常翻譯外文新聞,其法律依據端賴著作權法中數條條文,所以頗為擔心這方面的權力遭到限縮,不得不特別小心。請問您,全文抄錄解釋文是在著作權法那一條保護之下?先謝謝您的回答。

敬祝順安

shawesw 中華民國2011年8月3日

sadapeopo

謝謝分享!

shawesw

這篇文章刊登大法官689號釋憲文的全文與理由書的全文。請問司法院大法官室准許這樣引用該文嗎?該釋憲文有自己的網址,而又已允許民眾列印,我們公民記者應該沒有必要抄列出全文。作者這樣照抄釋憲文與理由書應已不被著作權法第52條所保護。如果大家連大法官室的copyright都不尊重,我們公民記者只怕不能奢望下次釋憲文對我們有利了。謹建議作者立即取消本文,改以只登出釋憲文的網址與大要為妥。

shawesw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shawesw

[更正]

我在網站顯示時間2011/08/03, 11:07之發文,誤將[理由書]寫成[解釋文],今更正如下,請sadapeopo與其他讀者原諒:

===================更正開始====================================

回應sadapeopo:

謹請您留意,大法官釋字第689號釋憲文網頁的最下方印有司法院的copyright。我自己是不敢在該釋憲文已有網頁、又准許列印、並印有copyright的情形下,在自己的網頁上抄錄大法官解釋文與理由書的全文。

===================更正結束====================================

敬祝順安

shawesw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sadapeopo

謝謝shawesw的提醒
你說的*網頁的最下方印有司法院的copyright*那應該是網站的著作權聲明.不是釋憲文的著作權聲明.
我幾分鐘前又詢問了司法院.主要是不可以把釋憲文說成是自己的著作.註明出處的引用是沒問題的.
如果公視的法律顧問能撥空解惑一下應該更好!

shawesw

回應sadapeopo:

謹請您留意,大法官釋字第689號釋憲文網頁的最下方印有司法院的copyright。我自己是不敢在該釋憲文已有網頁、又准許列印、並印有copyright的情形下,在自己的網頁上抄錄大法官釋憲文與解釋文的全文。

敬祝順安

shawesw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sadapeopo

剛剛14時50分致電司法院.司法院人員表示釋憲文是公開文件.可自由引用全文.並無侵犯著作權問題.

sadapeopo

感謝提醒!是會有著作權疑慮!
不過應該可以看出沒有*抄*的意思.
只是希望更多人了解釋憲文內容.
意在推廣報導而非竊用.
其實連.連結.分享.引用部分文字.
都有人主張是違反著作權.
以後當會更小心使用相關訊息.

公民記者的新聞採訪自由雖然有釋憲文的記載.
但對公民記者也沒有任何幫助.
兄弟登山各自努力!
人家要讓你採訪就可以採訪.不讓你採訪.拿釋憲文給他看也沒用!?
再次感謝提醒!

好奇寶寶

人家要讓你採訪就可以採訪.不讓你採訪.拿釋憲文給他看也沒用!?

真的是這樣的,我在營建署就碰到這種事情,釋憲文只對君子有效。

以下是我公民記者好奇寶寶在營建署的遭遇,PPT的熱議:

又是黑箱!!廣慈都審關門驅離民眾!!!!! 時間Thu Aug 28 01:32:14 2014
https://www.peopo.org/news/255833

林慈玲模範公務員獨裁妨礙新聞自由在內政部營建署開廣慈強度規定會議不准攝影
https://www.peopo.org/news/252701

好奇寶寶

內政部關門審桃園機場A7土地徵收案 剝奪記者採訪自由 剝奪立委及人民監督政府權利 誰來對付此恐龍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87532

好奇寶寶

個人覺得公民記者最重要的是保護好自己.因為沒有任何新聞非報導不可.也沒有任何人非採訪不可.
至於*專業*最重要的是避免犯法.公民記者要走出自己的*獨特性*別被傳統媒體的*專業*框住.因為連他們都沒在遵守?!

發表人: sadapeopo 發表時間: 2011/08/01, 11:24
回應本則留言
[因為沒有任何新聞非報導不可.也沒有任何人非採訪不可.]

這個寶寶有不同的意見,大暴龍如果沒有報導大埔事件,就沒有凱道的結集。也沒有桃園機場A7農民的理直氣壯。但是內政部居然不讓媒體採訪報導,這是寶寶第一次見到如此蠻橫的部門。

內政部審查桃園機場A7土地徵收案 謝絕媒體採訪 MOV007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hwKnaR7p_U&feature=player_embedded

內政部閉門開會謝絕立委學者與媒體  機場捷運A7自救會誓死捍衛土地正義!!(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hwKnaR7p_U&feature=player_embedded

「至於*專業*最重要的是避免犯法.」

對政府來說,他們找警察來強制執行不准難道是好奇寶寶攝影,難道是好奇寶寶犯法?大法官釋憲文已經明白告訴這些政府,根據憲法解釋,這些政府官員包括台環保署、北市環保局、都發局都違憲,因為他們不准記者攝影開會審查過程。

如果不去衝撞體制,怎麼讓法官及社會大眾看到公民記者沒有包袱的精神與毅力?

發表人: 好奇寶寶 發表時間: 2011/08/01, 22:34

好奇寶寶

公民記者採訪實質認定問題 好奇寶寶看「689號釋憲文保障公民記者之新聞採訪自由」有感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87378

這些都非身為「公民記者」無專業新聞背景的好奇寶寶所能論述,僅提供參考,如有不周也請,請多多包涵。

17

加入時間: 2008.02.13

sadapeopo

加入時間: 200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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