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檢察官 只列管卻踢不出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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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檢察官 只列管卻踢不出法界

筆者:林羚

職司偵查犯罪的檢察官被列管?!法務部長曾勇夫在五月十七日舉行施政成果記者會,公布二十四位檢察官因品格操守等疑慮成為被列管對象。法務部不怕家醜外揚,社會各界更加關心的是,既已不適任,失去民眾信賴,有必要再留任嗎?政府沒辦法淘汰嗎?

 

???????近來,發生遭監察院調查並指出確實犯有重大違失的檢察官,因主管機關以公務員懲戒法追溯時效為由,而免於應受之懲處與刑責,造成重大民怨,公務員懲戒法被譏為官官相護條款。法學教授陳長文律師曾投書媒體「冤賠追償,三柄尚方寶劍還有二劍未亮」指出,侯寬仁在陳雨鑫案的濫權不起訴,與在馬英九特別費案和太極門案的濫權起訴,均在檢察機關的「官護文化」下,未受刑事的訴究。

昔日媒體稱為「司法藍波」的侯寬仁檢察官,多次遭到監察院調查,八十五年底偵辦太極門案件,轟動一時!經過十幾年,當年被侯檢察官起訴的四名無辜被告全部獲得國家冤獄賠償金,且經監察院調查確定,侯寬仁檢察官在偵辦太極門案件時犯有八大重大違法,最後法務部用追溯時效已過為由,無法議處,但認定過程有所不當。依冤獄賠償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向違法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但冤獄賠償法自1959年施行以來,已賠償高達十數億元之賠償金,卻不曾向任何公務人員為任何求償。冤獄賠償法第22條形同具文,對無辜受到濫權羈押者以及廣大納稅義務人來說,可謂三重不正義。

關於監察院函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侯寬仁檢察官一案,法務部長曾勇夫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受訪時表示,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到侯寬仁的疏失部分,就是監察院送過來的八點。曾勇夫說:「高檢收到那個等原起訴判決,判決確定之後再來處理,結果時間過了,時效完全不能再處分了,所以那一部分就沒有辦法再處理。」侯寬仁無法議處,是因為法院審理過久造成時效已過?

監察委員葉耀鵬接受民眾陳情時表示,此事件最嚴重之處在於對憲政體系的戕害。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尊重監察院的見解。他說:「照我了解,法務部本身沒有這個意思啦,他是想說請高檢署把事情查得更清楚一點,那在處理上會好,結果怕影響判決,所以就等判決確定之後,再來處理,而不曉得那個案件會拖這麼久,而造成處理的時效完成了,不能再處分。」曾勇夫表示,以後如果有這類的案件,一定會注意時效,我們會盡快來處理。

據法界人士表示,依據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追訴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又指出部分檢察官公然違反程序正義、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等規定,且已成為慣性辦案手法,這表示他的犯罪行為仍然繼續,根本沒有追溯時效問題。

「司法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有問題的檢察官只被列管?社會大眾更關心的是,誰能把他們踢出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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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7.04

沈香grabb

加入時間: 20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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