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寶農地 等待最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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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淑娟/2011.3.10 內政部營建署報導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經過兩年又三個月審查,今天內政部營建署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三次審查,終於有了初步的結果。委員決議,諸多爭議苗栗縣政府無法正面回答,因此依上次會議結論,不再給苗栗縣政府補件機會,將本案直接送大會決定。這對多年來拒絕土地被徵收的居民來說,無疑是一個暫時的勝利。

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陳繼鳴表示,區委會專案小組無權表達同意、不同意開發案變更的意見,只是釐清的問題,然後送大會決定。大會可能的結果,包括駁回本案,或如有繼續審查必要,會要求苗栗縣政府補件再審。

不過總總跡向看來,區委會駁回此案的機會相當大。因為苗栗縣政府一直無法交代,為何縣內還有大量閒置工業區,還非要徵收灣寶的農地不可?而多數地主堅決反對土地被徵收,徵收的正當性不足。加上農委會今天已明確反對將特定農業區變更成工業區,種種爭議都無法說服委員接受。

今天會議從下午兩點審到六點,聽到這個消息,後龍灣寶、海寶農民相當振奮,多年抗爭終於有人聽到他們的心聲。台北天色已暗,還下著雨,農民表示,區委會大會時還要再來,「希望這會是最後一次了。」

  
農委會今明確反對特定農業區變更

2010年7月20日灣寶農民與學者面見行政院長吳敦義時,吳敦義公開宣示應加強保護優良農地,涉及農地變更的開發案應審慎評估合理性、必要性。

農委會今年1月28日已發函給內政部,指苗栗縣並未提出無可避免使用重畫農地的理由,因此基於保護優良農地立場,農委會:「原則不同意本案農業用地變更」。今天審查會後,經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陳繼鳴轉述,農委會已再當場表示反對特定農業區變更。(委員討論時間不開放記者採訪

而農委會的意見相當關鍵,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經辦竣農地重畫的特定農業區變更成工業區,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區委會委員、政大地政系教授賴宗裕也指出,過去早有先例,因農委會反對即駁回開發案。

區位改變、衝擊不同 應視同新案重審

由苗栗縣政府主導開發的「後龍科技園區」位於苗栗縣後龍鎮及造橋鄉,距國道三號大山交流道約100公尺。2010年6月4日區委會第二次審查時,苗栗縣政府提出區位面積從362公頃縮減為334.83公頃

今天苗栗縣政府提出的資料,面積再縮減為231.51公頃,原方案經辦峻農地重畫的農地占了186公頃,其中又屬特定農業區的占175.41公頃,縮減後特定農業區減為103.66公頃。方案一變再變,不論面積、區位都已改變許多。

區委會委員、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系教授戴秀雄質疑,「這是新案還是原案?」區位改變這麼多,是否應視為新案從新送審?區委會委員、政大地政系教授賴宗裕也認為,區位變更,對環境的衝擊也不同,應視為新案處理。

區委會委員張靜貞也認為,新、舊案差異大,苗栗縣政府未提供方案比較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也認為新視同新案,但要聽取委員的意見。

閒置工業區過多 為何還徵新地?

今天苗栗縣政府表示,苗栗縣內政府開發的工業區出售率及使用率100%,民間開發的工業區也達87%,「廠商需地孔急」。

但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指出,依苗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閒置工業用地資料,竹南鎮、頭份鎮、苗栗市閒置工業用地,超過10公頃的土地編號都超過50筆,他當場向委員出示這份資料明細。

而去年6月4日第二次會議時,工業局卻稱這些閒置工業區面積都不足1公頃。廖本全警告工業局,搞不清楚狀況又放任重複開發、浪費有限土地資源,一定會讓行政院背黑鍋。

區委會委員、義守大學助理教授鄭安廷質疑:「所謂使用率的定義是什麼?」他表示,許多工業區用低價出租給業者,但業者卻沒有開發

縣府的顧問公司負責人佘雲也坦承,工業區的確有些是租給業者、但尚未開發,但他強調所謂使用率應指出售率。

開發之前要先考量徵收必要性

鄭安廷指出,這個案子最後涉及土地徵收,但動用到土地徵收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這個案子有是否具備公義性以至於必須動手到徵收的手段?牽扯到私人產權,在考量是否適合開發之前,要先考量是否必要用到這個手段。

立委田秋堇表示,有人租而不用,造成工業區閒置,而既有「廠商需地孔急」,那兩全其美的辦法就是苗栗縣政府應跟那些租而不用的人解約。

地主七成反對 不應許可開發

後龍科技園區擬徵收的土地中47.79%是私有地,顧問公司表示,縮小規模後私有地地主共431位,調查後已有142位地主回覆,其中贊成者107位。灣寶農民張木村說,依縣府自己做的這個調查,贊成只有24%,「這才是真正的民意」。

海寶里農民何明欽指,海寶里許多地主都反對,但縣府資料卻造假說他們同意。他質疑,縣府的調查分三項:同意有條件同意反對,縣府所謂的支持包括「同意、有條件同意」,他質疑:什麼叫做「有條件」?綠黨召集人潘瀚聲要求,同意、有條件同意者應分開統計。

區委會委員、政大地政系教授賴宗裕指出,依區域計畫法第15-2條第5款規定,申請開發的案件,「應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才得許可開發。而什麼是「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依「非都市土地審議規範總編第六點附件二、三」:要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你問了七成、八成同意,那同意書在哪裏?而且是全部的同意書。」

他在上次審查會時也強調,所謂民意調查,應該調查「土地關係人」,而不是縣府針對全縣人口調查指贊成者八成。而依地灣寶里農民一一調查地主並蓋章,已有七成的地主 (土地關係人) 反對被徵收。

超過展延期限 應直接駁回

去年6月4日第二次審查時,委員決議請苗栗縣政府6個月內補件再審,期限是12月30日。苗栗縣政府於去年12月17日發文營建署以「跟地主溝通」為由要求展延3個月,今年1月4日發文苗栗縣政府不予展延,並給十天再補件期後,苗栗縣政府於1月13日補件,排入今天審查。

今天多位委員質疑,超過補件期限應不應該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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