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聽過用臺語罵人「不要臉的髒東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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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是先前報導「不誠實的人適合當法官嗎?」的續集。要把司法界的玩法手法大公開。

前一篇報導提到,張軒豪法官在宜蘭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扭曲了證物影像的勘驗結果。原本影像顯示,黃(橘)色衣服者的丁○○(也就是賴○○),他在錄影畫面播放3秒鐘後走進辦公室。原本穿綠色衣服的女性甲○○,才是最後走進辦公室的人,在影像播放39秒後才走進辦公室。張軒豪法官的判決書,卻將事實扭曲成:穿綠色衣服的甲○○,是和穿白色衣服的被告戊○○○等人一起「進場」辦公室。而丁○○(也就是賴○○)是最後走進辦公室的人。此外,張法官還撒了另外一個對後續影響重大的謊。看看以下這一段從判決書上摘錄下來的文字:

對上開證人乙○○之證詞,雖被告以當時於距離辦公室約近 5公尺左右均未見證人乙○○在場,與乙○○在偵查中所證是距辦公室約1公尺,已有不符;且縱使乙○○在場,所站距離能否聽聞到辦公室內之對話,亦有疑義,故否認乙○○ 證詞之真正。惟乙○○於原告告訴被告妨害名譽之偵查程序中,即曾於111年6月1日至臺北地方檢察署具結作證,亦為相同證述…。

另外,張法官的判決書也寫出證人乙○○的證詞,說她在系爭事件發生當時,是在梯間拖地,聽到很大聲,才走去柱子旁邊角落看一下。以下這段文字也是出自張法官判決書:

證人即碧富邑社區大樓清潔人員乙○○到庭結證:

(問:110年7月31日上午10時20分時妳在何處?)我在社區辦公室下面的大廳拖地。

(問:妳在梯間拖地時是聽到很大聲才過來的嗎?)是的,我聽到很大聲,然後過去看一下,我是在剛才影片上看到丁○○(也就是賴○○)他們走過去的那個柱子旁邊角落。

事實上,證人在檢察官那邊的說法,與在法院的證詞,有很大的差別:

系爭事件發生後約3個月,110年11月3日證人在宜蘭地檢署作證的證詞是說:系爭事件發生當時,她在辦公室外面拖地,離辦公室約1公尺。

系爭事件發生後約10個月,111年6月1日證人去臺北地檢署作證說:系爭事件發生當時,她在辦公室外面打掃,因為很大聲,她就有過去從門外看一下裡面情形。

系爭事件發生後1年3個多月,證人111年11月9日在張法官的法庭上,如同上述,改口說:是過去「柱子旁邊角落」看一下。

證人如果是從辦公室「門外看一下裡面情形」,原告自己提供的證物影像,必定會留下證人的身影。實際上卻沒有。但張法官對證人的改口,不但配合圓謊,還幫忙掩飾,在判決書寫下:「惟乙○○於原告告訴被告妨害名譽之偵查程序中,即曾於111年6月1日至臺北地方檢察署具結作證,亦為相同證述…」。

事實上,縱使證人站立的位置,是在剛才影片上看到丁○○(也就是賴○○)他們走過去的那個柱子旁邊角落,也是躲不過監視器鏡頭的。

看看影像播放至1分29秒的畫面,穿綠色衣服的女性甲○○站立的位置,就是證人所聲稱站在那邊看一下辦公室裡面的位置。再比對一下真正的監視器影像截圖、以及證人在辦公室外面打掃的相片,就知道證人其實根本沒在現場,是在說謊。

本案張法官在112年3月2日作出判決。穿黑衣服的原告就拿這一份判決書當證物,去宜蘭地院告那位站在辦公室外面穿綠衣服的甲○○,說她與其他人一起進去辦公室,罵她「不要臉的髒東西(台語發音)」,要求賠償10萬元。

戊○○○後來有去高院上訴。但敗訴。

告穿綠衣服的甲○○的案件,蕭淳元法官在112年8月29日判決(112年度宜小字第198號)。長篇大論,總括一句:

然被告(即甲○○)、戊○○○、林○○、丙○○,丁○○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一同至系爭辦公室,就閱覽財務資料事宜與原告有所交涉,而乙○○(即證人)當時於辦公室外面掃地聽聞住戶罵原告等節,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49號民事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可佐。

而高等法院的判決依據,則是張軒豪法官112年3月2日的錯誤不實判決。

歸納整個審理過程的玩法手法,就是張法官先扭曲證物影像的勘驗結果,編一個似是而非的假故事,其他法官再用這個假故事來辦甲○○。由於勘驗影像光碟時,是戊○○○的訴訟案件。甲○○不是當事人,沒有機會出庭為自己申辯。真的是有冤無處訴!

即使以臺語為母語的人,也不知道如何用臺語講「不要臉的髒東西」,更別說是用來罵人。112年8月15日開庭,證人作證說:她(即被告甲○○)就罵她(即原告)「不要臉的髒東西(國語發音)」,我不會講臺語。

蕭法官就在判決書寫下:「據上,堪認被告於前開時地確有對原告為「不要臉的髒東西」之系爭言語。原告在起訴狀原本寫的(台語發音)不見了。

原告曾經自稱,她是宜蘭地院退休人員。證諸多個法官都會配合她指鹿為馬,應該是所言不虛!

記得早年,法官是不可以在家鄉的法院任職的,而且要像警察一樣定期輪調。現在新聞卻報導,張軒豪法官從民國88年起就在宜蘭地院任職到現在。或許這就是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停留過久,法官很容易跟地方勢力盤根錯節,甚至蛇鼠一窩。我覺得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先要建立法官的任期輪調制度。為了避免政治力介入,輪調採抽籤方式。抽到原單位或家鄉單位的人,就進入第二輪,重新抽籤。

此外,記得以前監察院長王作榮曾經推動建造法官職務宿舍,但當時入住率好像不高,可能有些法官不想要進出門戶時,被監視器錄到。不過如果要推動法官任期輪調制度,職務宿舍應該是不可免的基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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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2.07.28

Anth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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