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民國113年 02 月 21 日
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1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任昌
案件背景係108年11月7日科技部函科部誠字第1080073555C號:認定財政部官股公司董事長許鑑龍(關貿網路公司)、林靖(台銀證券)學術舞弊論文遭撤除之真實性
上開函文遭媒體爆料後,財政部、許建隆(許鑑龍)即惱羞成怒地提告吹哨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係民國113年 02 月 21 日
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168 號刑事判決要旨
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是立基於學術界對誠實、公平、信任、尊重、及責任等價值觀的落實。這些價值觀形塑高等教育即大學以上學位之教學、學習、與研究等風格,即使高等教育百年樹人的工作是艱難且具挑戰性,然所有投身其中之研究人員均需以學術誠信正直為自我期許,以帶動學術研究良性發展,讓每一個從事學術研究工作者都因其專注且誠實之研究成果而受到他人的敬仰與尊重,對於追求學術淨土並為此而付出研究心血之學術研究者之研究成果,始得引領國家高等學術研究層次之推進,進而導正社會風氣,提升民主政治誠信度,即有誠信的學術傳統,期能實現社會國家未來永續發展目標。本案被告在Blogger及Facebook等網站上,接續上網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固令告訴人感受不快,惟究非空穴來風、毫無所憑,而告訴人身為大學教授,本案爭議之論文又事涉其副教授之升等資格,論文之研究水準及有無恪守學術社群關於參考文獻引用之學術規範等爭議,本屬可受公評之公共議題。被告在如附表網路上所發表之各該內容,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較高,應受有較高之言論自由保障,被告將108年11月7日科技部審查回覆函文張貼於文章之中(他卷第205頁),某程度係為證明其所言為事實性言論,且屬中立第三人之權威判斷,自無所謂誹謗抑公訴人上訴後所指被告有何犯個人資料保護法41條之罪之虞,至公訴人上訴所指其餘事由,均無法明確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稱之公然侮辱、誹謗告訴人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事實,原審及本院均已詳述如上,再綜觀全部卷證,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
財政部關貿網路公司先後任董事長許鑒隆(許鑑龍、許建隆)、張陸生對學術舞弊吹哨人劉任昌提起諸多訴訟,包含民事訴訟要求公告判決書。以上係判決文之部分,全文發布於司法院網頁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進黨、財政部、許鑑龍官司敗訴後,持續打壓人民監督蔡英文、財政部涉入之學術舞弊案件,導致國內媒體都沒報導,僅有國際媒體呈現零星資訊國。
許鑑龍、林靖舞弊論文遭撤除之公告網頁 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1192-020-03818-6
許鑑龍升等副教授著作超撤除之公告網頁 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1192-017-2487-7
Retraction Watch報導許鑑龍賄賂檢舉人向教育部撤案 https://retractionwatch.com/2017/09/07/author-now-retracted-article-bribe-critic-silence/
白樂的研究者倫理 https://haklak.com/page_chien-lung_hsu.html/
財政部、北大財經幫至今仍不檢討何以重要有購買學位、經濟犯罪前科的許鑑龍,卻只一味地打壓人民揭發事實真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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