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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國會改革議題

2024/06/2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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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臺灣國會出狀況已經不是第一次,10年前才引發太陽花運動,舉國震動。現在又引爆青鳥行動,短時間內似乎難以落幕。症狀雷同,都是多數黨挾人數優勢,強行通過法案,引發民意反彈。多數黨議員心裡一定是想,反正表決一定會過,何必浪費時間去討論!這種菁英主義的心態非常可議。制定社會遊戲規則,牽涉眾多人的權利、義務,立法前不努力溝通了解,讓社會各界充分表達意見,發掘潛藏問題,根本是想要把國民當成立法實驗的白老鼠!。

臺灣國會最大的問題,就是只問藍綠白,不問是非!開會表決,就像馬戲團的動物一樣,看著鞭子做動作,完全不去問:法案內容是什麼?實施後,對國計民生會有什麼樣的影響?甚至連程序正義都不顧了。為什麼會這樣?原因不外乎立法委員只看黨意,不看民意。黨意又是由少數人決定,甚至連同黨的立法委員都沒有置喙的餘地,只有盲從的份。不聽從命令的就祭出黨紀處分,跟軍隊一樣。然而,軍隊有政府掌控,保國衛民。國會則變成政黨的附隨組織,為政黨利益服務,而不再代表民意。

早在100年以前,孫文眼見民國初年「豬仔議員」的種種乖張行徑,「有錢就賣身,分贓貪利」,已經對代議政治不具信心。因此,主張建立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的直接民主制度。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4個政權,用來管理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5個治權。希望創造出能為人民謀幸福的萬能政府。

中華民國憲法原本規定,「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因此,監察委員原來是經過間接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監察院也是國會之一。後來,由於監察委員選舉,少數幾票就能當選,衍生嚴重的賄選問題,因此,憲法增修條文改為,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因此,監察院變成是獨立機關,不再是民意機關。

國會改革的第一步,應該從只代表黨意,不代表民意的不分區立委著手。為什麼說不分區立委是黨意代表?因為,他們的當選必須靠政黨提名,而且需要政黨把提名順序列在安全名單之內,才能當選。不分區立委被註銷黨籍,就會失去立委席位。政黨有權把不分區立委炒魷魚,反而投票給政黨的選民無法罷免他們。出現「民主赤字」現象。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的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因此,政黨對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擁有提名權,是憲法所明定。但並未規定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就失去立委資格,也沒有規定不分區立委的當選順序,由提名政黨排定。這些規定,都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加上去的。換言之,透過修法,就可以改善不分區立委只代表黨意的問題。但是選民仍然無法對不分區立委行使罷免權。選罷法這種規定,有違憲之虞。何以故?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什麼只有政黨黨職人員,擁有對不分區立委的任免特權?黨職人員有經過選民的授權嗎?

其次,大家都清楚,只有在選舉投票時,人民才是頭家。這一次在野黨為什麼那麼急?我想是因為,現在正值選舉空窗期,下次地方選舉在2026年。只是2026年還是很快會到,時機稍縱即逝,在野黨能搞怪的時間有限。

改革之道,不分區立委或許可以改為每兩年改選,2025年和2027年各改選一半,時間與其他大選錯開。重點就是不要把選舉的「緊箍」拿開太久,免得政治人物失控。

民主政治追求的不是效率,最基本的就是要保障人權。其次,決策錯誤比貪汙還可怕。通過花東三法浪費的錢,絕對會比辦選舉多出非常多。

再來,應該設法提高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效率,包括費用的節省和時效的提升。公投和罷免連署,都非常耗時,且耗費人力,加上隱私權問題,成案非常不容易。中選會依據選罷法和公投法規定,已經設置了公民電子連署系統。不知道什麼原因,沒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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