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一則新聞「太極門告侯寬仁 不起訴」讓筆者跌破眼鏡。原本以為99年4月底,太極門控告檢察官侯寬仁違法濫權、台北市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配合作偽證誣陷太極門一案,會有好的結果。沒想到台北地檢署竟然以洪石和等人告發時,已超過十年的追訴權時效,依法不得再追訴,將侯處分不起訴。
事實上,關於侯寬仁偵辦太極門一案,監察院早在91年主動調查並提出報告,說明侯寬仁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項重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
既然監察院已移送議處,根本就沒有懲戒時效已過的問題!台北地檢署就用一句「因時效已過無法議處」草率帶過,實在令人不解,不管是於情、於理、於法都令人無法接受,這樣的行為擺明是在官官相護、包庇下屬,若是這樣目中無人、違法濫權的檢察官沒有受到「嚴」懲,怎對得起已獲得國家冤獄賠償的受害者?
且此事件更彰顯,中國人權協會2009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中,提到司法人權從2004年至今呈現嚴重退步的現象:司法體系與檢察體系官官相護的作風,對於違法失職的檢察官無懲治的作用,司法的顢頇強勢,致人民深受其害!這正是司法改革遲遲無法進步的主因!
如今,饒了一個違法濫權的檢察官侯寬仁,讓更多不肖檢察官有樣學樣,出現「反正做錯事背後有人給我靠、犯罪只要拖超過十年就沒事啦」這種僥倖的心態,一再濫權瀆職,筆者不敢想像再這樣下去,不知又要害死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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