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白、打藍、打揭發綠官貪瀆的吹哨人:蔡清祥敗壞台灣法務千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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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2024年4月30日報導柯文哲任內「台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前處長陳榮興,任內詐2萬餘元特別費招待親友吃大餐,判刑2年緩刑4年但須支付公庫50萬元。

白官貪$26,907判刑,綠官汙$49,410沒事,且在法務部、財政部聯手掩護下繼續汙$18,000,000

相對的,財政部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許建隆(許鑒隆、許鑑龍)利用盜用政治大學蔡明月、亞洲大學何玉山、美國學者美國學者Bhanot et al.等人論文的圖形與文句, 成功詐取教育部獎助款$34,410(圖1),詐取教育部升等審查費$15,000(圖2)


圖1:許建隆(許鑒隆、許鑑龍)利用盜用蔡明月研究結果,再造假數據的論文The financial crisis research: a bibliometric analysis於105/10/27詐取教育部獎助款台幣$34,410。畫面編號14帳目。


圖2:許建隆(許鑒隆、許鑑龍)利用盜用蔡明月研究結果,再造假數據的論文The financial crisis research: a bibliometric analysis於105/5/13詐取教育部獎助款台幣15,000當作「送審副教授評審費」。畫面編號3帳目。

對於綠官的犯行,記者在2018年就開始檢舉,參見法務部台北市調處偵查影片。記者在2018年4月30日至調查局臺北市調處檢舉,包含向臺北市調處提供可疑之購買論文匯款帳號,調查局不但不做為,反指控記者是為恐嚇取財,才檢舉學術舞弊。 最終迫使記者公告調查局偵訊影片,標題「台灣調查局偵訊學術舞弊吹哨人」之系列影片,其中二段如下:

台灣調查局偵訊學術舞弊吹哨人1449希望你們處理學術詐欺

台灣調查局偵訊學術舞弊吹哨人1544向李宜達蔡耀毅說明代寫論文產業

自2014年起,記者揭發教育界諸多造假論文、傳遞錯誤知識的情形。後來才知,學術詐欺犯在遭到揭發之前,就有購買國外學位、經濟犯罪的司法紀錄,如下圖(圖3)所示:


圖3:許建隆(許鑒隆、許鑑龍)明白表示:「美國西南大學的學位我繳了約1 萬2000元美金…」。2010年8月4日判決書內容:「許建隆英國KINGFORD大學學位證書及美國霍普金斯大學位證書…。」「許建隆美國西南大學博士學位基因工程研究所副所長職務費用200萬元許建隆乃悉數匯款…。」


圖4:「臺北地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43號刑事判決」100/12/30、「臺北地院100年度簡字第2738號刑事判決」100/7/28內容:許建隆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司法系統登載將學術舞弊文化與模式帶入記者服務學校的許建隆(許鑒隆、許鑑龍),在2008年之前即有「購買學位」事實(圖3),在2011年之前違反公司法遭判刑二年記錄(圖4), 卻仍然受到民進黨政府於2017年重用、擔任財政部關貿網路公司董事長。以上再再說明執政黨、法務部聯手打擊告訴人揭弊,以掩護許建隆貪瀆之背後動機。

臺北市調處2018至2019年5月成功打擊告訴人揭發舞弊,許建隆(許鑒隆、許鑑龍)得以於109年底利用財政部資源收賄1,800萬、洗錢4,000萬,在2021年9月24日遭到立法委員費鴻泰揭發。

藍官余文偽造文書判刑,綠官萬家佛,蔡耀毅,李宜達掩護許鑒隆、許鑑龍有功

記者2023年3月9日向監察院、高檢署、新北地檢署舉發法務部故意於「辦藍不辦綠」:馬英九助理余文「以他人消費付款之發票充當原始憑證列報核銷市長特別費」,余文遭判刑、服監,對比於調查局臺北市調處調查官蔡耀毅與李宜達以瀆職與偽造文書手段,打擊告訴人對關貿網路董事長許建隆學術舞弊、詐領國家獎助、偽造文書等罪責之揭發。【附件第1頁】

新北地檢2023年7月20日發送「新北檢貞勇112調31字第1129084195號」【附件第2頁】稱「實難僅以台端提出上開移送書中所述內容有如附表所示之差異,即遽認該案件負責偵辦之蔡耀毅及李宜達調查官主觀上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故意登載不實之內容,而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嫌。」【附件第3頁】係新北地檢重複、故意漠視告訴人指控蔡耀毅、李宜達隱匿翁順裕交付之證據。蔡、李配合偽證者說詞,再自行添飾不實陳述之故意,隱匿證據是蔡、李涉入之罪責,登載不實係蔡、李二人隱匿證據動機,新北地檢署卻故意漠視蔡、李二人「隱匿證據」之事實!

新北地檢2023/7/20稱「此部分內容均與台端涉嫌恐嚇取財罪嫌之構成要件無涉,台端涉及該罪嫌支援由、背景事實」係違背「犯罪動機」之基本法理!翁順裕2018/1/25作證筆錄「我要再提供一篇劉任昌在2015年『評論衍生性金融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文章,其中第3頁第3段提到王詩韻老師的部分,也有很多指控王詩韻老師有抄襲的情形。」(107偵21095頁89)係翁順裕為配合王詩韻偽證而不實陳述,卻由蔡、李誣指劉任昌「103年間,劉任昌傳送電子予王詩韻…104年間,劉任昌於『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文章中,指稱王詩韻老師教科書有抄襲情形。」(107偵21095頁6)

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在德明科大論文系統,清楚登載發表日103年3月15日,檔名rs0202_201401Derivatives3.pdf。「評論」文第7頁指稱「由於廖四郎與王昭文(2012)未清楚解釋訂價理論,導致讀者疑惑,也導致王詩韻(2014)結論『無風險利率,也就是風險中立機率。』」【附件第5頁】而且「第3頁第3段」沒有翁順裕指稱的「指控王詩韻老師有抄襲的情形」,以上事實已經多次強調於訴狀。

112/8/14維基百科「金融研訓院」科目登載「風險中立訂價是衍生性商品理論之基石,但中文教科書皆未說明無套利機會隱含風險中立測度存在之事實。」引用來源係劉任昌105年刊登於《科學與人文研究》「闡述資產訂價基本定理—兼評論臺灣期貨與選擇權教科書」,該文係103年「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遭台灣證券交易所「期貨與選擇權學刊」退稿後,換名稱刊出之版本。前文「評論」與後文「闡述」均在指證教科書傳遞錯誤觀念之情形,王詩韻著作是其中最嚴重者。

隱匿證據(翁順裕交付之「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是蔡、李涉入之罪責,登載不實係蔡、李二人隱匿證據動機。蔡、李二人隱匿證據故意,更彰顯於劉任昌107/4/30-14:42在臺北市調處,被蔡、李偵訊時,當面告知(且登載於筆錄)參見【附件第7頁】:劉任昌110/8/10公布與解說臺北市調偵訊影片,以「台灣調查局偵訊學術舞弊吹哨人」標題發布於臉書與YouTube頻道。

記者告知蔡耀毅、李宜達:「翁順裕幾乎每一篇論文都造假!」是翁順裕偽證之動機,蔡、李二人即隱匿、不移送翁順裕主動交付可證明翁順裕和王詩韻偽證之「評論」文,僅移送另一篇翁順裕提供、但不相干之8頁「論文」,該文附於107偵21095頁91至98。再度強調:新北地檢107偵21095卷證不存在出現翁順裕107/1/25親手交付予蔡、李之「評論衍生性金融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以上說明蔡耀毅、李宜達「隱匿證據」之故意與惡意!以及新北地檢「新北檢貞勇112調31字第1129084195號」漠視「隱匿證據」事實之故意!


附件1第1頁:2023年8月14日向監察院檢舉函


【附件第3頁】德明科大資訊系統登載『評論衍生性商品教科書與闡述資產定價基本定理』在封面與德明科大論文系統,清楚登載發表日期係103年3月15日


【附件第4頁】112/8/14維基百科「金融研訓院」科目登載「風險中立訂價是衍生性商品理論之基石,但中文教科書皆未說明無套利機會隱含風險中立測度存在之事實。」


【附件第5頁】基於自衛與自辯,劉任昌110/8/10公布與解說臺北市調偵訊影片,以「台灣調查局偵訊學術舞弊吹哨人」標題發布於臉書與YouTube頻道。https://youtu.be/-4hEILMOMXc?t=34

法務部保護學術詐騙等於串聯舞弊份子興訟打擊吹哨人累耗司法資源

許建隆(許鑒隆、許鑑龍)、王詩韻蔡耀毅李宜達陳柔瑜興訟多少刑事、民事官司打擊吹哨人,累死法官審理?大家可以到司法院網站查詢。 然而,法務部持續保護許建隆(許鑒隆)詐領國家獎補助、背信關貿網路公司、收賄等行徑。

記者向監察院陳情,才被監察院提示臺北市調處調查官蔡耀毅李宜達涉犯隱匿證據罪責。公訴檢察官明知「隱匿證據」法條與法益,卻未積極偵辦,由臺北地檢聲請移轉至新北地檢後,新北地檢仍然推託、閃躲蔡耀毅李宜達「隱匿證據」之事實。刑法第165條陳述「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是故蔡耀毅、李宜達均係「隱匿證據」之涉案人

蔡清祥擔任法務部長達五年,似乎是創造中華民國之歷史,但蔡清祥對台灣法務與學術文化之敗壞,將延續千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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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jc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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