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騎樓和公共開放空間的公益性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但第23條同時規定,人民的自由和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騎樓和公共開放空間的產權都歸私人所有,但政府對用途施予限制,兩者真的都能增進公共利益嗎?
實施容積率制度以後,建築物已經不強制設置騎樓。但是,原有騎樓的用途,在法令上依然受限。只是說地方政府採取選擇性執法策略。大馬路兩旁重點區域,嚴格執法。比較小的馬路,則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要沒人檢舉,官民兩便,大家相安無事。
大馬路通常政府會鋪設人行道,行人真的需要騎樓通行的小馬路,地方政府反而沒有認真執法,公益性大打折扣。更有甚者,有的騎樓根本就是用鐵門和牆壁圍起來,地方政府也是不聞不問。
公共開放空間的情況類似。大馬路旁邊的公共開放空間,還有點意義。如果大樓旁邊,已經有大片的公園、綠地,不知道公共開放空間的公益性在哪裡?
更嚴重的問題是,容積獎勵其實有公害性,只是一般人不覺察而已。樓層增加,住戶增加,會增加社區擁擠度,交通也會受影響,連現住戶都是受害者。鄰居更不用說,旁邊的建築物長高、長胖,會阻擋更多的陽光和空氣,景觀可能也會受到影響。公共開放空間的容積獎勵政策,有利大於弊嗎?真正的受益者應該是只有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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