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台灣假消息遽增早已不是新聞,誤導民眾的訊息在網路上層出不窮。若民眾媒體識讀能力沒有提升,且現存法律無法有效管制氾濫現象,該怎麼辦?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人提出了設立專法的可能。
然而法律介入人民的發言一直都備受爭議,例如去年六月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其後就引發不小的社會輿論,指出其漏洞與侵犯言論自由之疑慮,其舉行公聽會期間許多立委跳出來質疑,而更多反對聲浪,其實是源自於媒體的大肆批判與數位平台業者本身的反彈。各界擔心的地方也不盡相同。
原本數位中介法草案會朝著設立專法的方向前進,加重各類數位平台,如PTT, Dcard, 巴哈姆特等的責任及監管力道,但卻遭到平台業者反彈,更使部分媒體利益關係人有機會對此進行言過其實的報導,引發社會輿論對數位中介法的撻伐。
針對限縮不實訊息的難處,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的賴麒全專員也表示,言論自由確實是民主社會最應該放在第一位的。
那麼,關於訂定專法管制假訊息到底該如何拿捏分寸,就是一項值得探討的議題。數位中介法其中一項具爭議的條文為第18條至20條所提及的資訊限制令,其授權法官具有決定訊息是否違法及對之做出裁決的權力。然而,資訊的違法與否交由政府做決定是否會使我國資訊逐漸走向不透明?
雖然數位中介法在許多方面都受到打擊,現有的法律還是對假消息有一定的管制措施,賴專員表示:「現有的法律管制比較是針對特定類型的不實訊息,就是危害比較大的那一種,以疫情的情況下來講,就不能說要封城了這類的訊息。」
那麼,既然現存的法律已經對假消息有所管控了,數位中介法是否還有立法的意義呢? 賴專員表示:「現存的法律,有行政、民事與刑事的,這些都是管個人的法律,不是管一個業者。但是業者在法律上有法人格的特質,所以假設我們的廣電媒體或是電視台說了一些不該說的話,或是如果它報假新聞的話,那它的確是會遭受到一些罰則的。」
社群媒體和網路是民眾與社會連結的重要管道,因此數位中介法才設法透過管控各大數位平台,來防治假消息。數位中介法,也將媒體自律的概念納入其中,無論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都應負起傳遞真相的責任。「傳統媒體」 應落實對新聞品質與事實的查核,而對於新興的網路媒體,則希望網路平台業者能透過第三方意見,以公正、公平、公開為原則,訂定內部的自律機制,圍堵假消息,讓民眾得到的資訊更安全、正確。而未來這是否能夠實際達成,便要依靠政府、相關領域專家、企業、傳播媒體與民眾共同努力。
記者 徐紫容 謝育安 鍾宛紓 台北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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