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說的獎金秘密
不能說的獎金秘密
民眾繳納的紅單罰款一年可以「貢獻」政府165億元,而其中有超過3.9億元被拿去用為「獎勵金」了!原來警察取締交通違規可以領獎勵金,難怪過去常有民意代表批評警察,為了拼獎金而躲在不明顯處開罰單,甚至變相淪為「開愈多獎金愈高」。不過從明年開始,交通罰鍰將不再提撥獎勵,各縣市和警察機關若要鼓勵「有功人員」,可得自行編列公務預算。有些民眾反映,交通安全本來就是執法人員的職責,根本就不該編列公務預算來「獎勵」所謂的「有功人員」,因為那些編列還不都是人民的納稅錢。
像這種「分贓」人民罰鍰的案例,可不只發生在交通罰單上,稅務人員開出的「補稅單」,也具有異曲同工之妙。網路新聞直言披露,依據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3條,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20%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720萬元為限,而第6條,依前條(第 5 條)規定提撥主辦查緝機關之獎金,應就其淨額作為10成,分配標準如下:緝獲機關6成、承辦機關2成、主管機關2成。而新聞中也以近日備受財稅、人權、媒體各界矚目且關切的太極門案例剖析,國稅局一再以違法的手段、偽造文書、隱匿證據、引用廢棄判例,導致最高行政法院枉法裁判,這種種違法、罔顧納稅人權益的舉動,可能與高額查緝獎金脫離不了關係。太極門稅案中,無中生有的綜合所得稅80~85年度共6個年度、營業稅81~85年度共5個年度,經過14年的復查、訴願、行政法院訴訟,縱使最高行政法院或訴願都已勝訴,發回國稅局,都還無法撤銷違法稅單。由此計算11個年度稅案的總獎金極為可觀,也讓人不禁合理懷疑本案之癥結所在。
稅捐稽徵、檢警調人員對於不法案件的查緝、交通警察為維持交通秩序而開出罰單…..等等,本就屬於公務員基本職責應該完成與負責的工作,並不需訴諸任何獎金為誘因,讓執法或行政的公務人員願意「盡本分」以達成基本職責。難怪網路爆紅文章「台灣納稅人,你為何不生氣」,就提到政府編高額獎金,稅官變本加厲「抓漏」,用盡各種侵害人權的「重罰、凍結資產、限制出境、管收」向老百姓「榨」財!國稅局的惡行惡狀儼然積習已久,畢竟是國家的業務單位,負責幫政府找錢,稅單開愈多,政府稅收也愈多,但受薪階級的小老百姓,已經負擔了全國72%的稅賦,而政府不斷對大財團減稅並釋出善意,卻對升斗小民的百姓,頻頻「討稅」,未免也欺民太甚,難怪近日自由時報斗大的標題「稅災正蔓延 納稅人意識要覺醒」,看來唯有全民覺醒並「自救」,小老百姓才會活出一條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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