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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兩區」憲法嗎?

2023/05/1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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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報導,馬前總統指稱蔡總統的論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是錯誤的,違法又違憲。因為中華民國憲法可以稱為「一中兩區」憲法。查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確實有提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兩區。然而,那不是「列舉規定」,而是「二分法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寫得很明確,「臺灣地區」是「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則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換言之,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者為「自由地區」,或稱為「臺灣地區」。其餘「中華民國領土」,統稱為「大陸地區」。

事實上,1991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制定當時,中華民國政府聲稱的固有疆域「秋海棠」,老早就已經裂解成5個「地區」。除了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的「番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侵占的「老母雞」外,還有蒙古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外蒙古地區,以及英國管轄的香港地區,和葡萄牙管轄的澳門地區。規範中華民國人民與這些「大陸地區」關係的法律,除了1992年制定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外,還有1997年制定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及1929年制定的「蒙藏委員會組織法」(2017年廢止)。

中華民國與「外蒙古地區」的關係相當戲劇化。依據「維基百科」資料,大清國皇帝退位之後,外蒙古開始獨立建國,成立「大蒙古國」。1915年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承諾給予外蒙古高度自治權,外蒙古放棄獨立。但4年後,北京政府取消外蒙古自治,並出兵占領外蒙古。之後,被俄羅斯和外蒙古軍隊打敗。1924年君主立憲制的「大蒙古國」轉型為共產國家「蒙古人民共和國」。二次大戰之後,外蒙古舉行公民投票,98%的選民支持獨立,於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後,與「蒙古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然而,撤退至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在1953年,以蘇聯違反「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由,不再承認外蒙古獨立,並宣稱外蒙古為中華民國的領土。1961年卻又以在聯合國安理會棄權方式,默許「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1990年外蒙古爆發民主革命,最終以非流血方式推動民主化,於1992年修改憲法,更改國名為「蒙古國」,並更換國旗和國徽,宣布放棄社會主義,實行多黨制民主。2002年陳水扁政府於蒙古國首都烏蘭巴托設立辦事處,與「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2006年以後,行政院新聞局不再出版包含外蒙古的「中華民國年鑒」。

其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立法背景,是當時李登輝總統為了推動萬年國會全面改選和總統直選,所作的基礎建設。目的是在將「現狀」制度化,界定中華民國管轄區僅限於「臺灣地區」,以方便劃分選區和確定選民資格。因此,中華民國憲法應該是「中華民國只剩臺灣地區」憲法,而不是「一中兩區」憲法。

此外,新聞報導,馬前總統出席希臘「德爾菲經濟論壇」時說,俄羅斯和烏克蘭在國際法上,是2個獨立的國家,而臺灣和中國不是。我是不知道馬前總統根據什麼「國際法」來界定「獨立的國家」?「聯合國憲章」並無條文規定,非聯合國會員國就不是「國家」,也沒有對「國家」下定義。而且還在第23條和第110條條文,兩次白紙黑字寫出我國的國號「Republic of China」。

維基百科(英文版)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的資格標準,列出全世界有206主權國家。其中193國為聯合國會員國,2個聯合國大會觀察員,11個其他類國家。193個聯合國會員國中,有6國出現主權爭議,包括:亞美尼亞、中華人民共和國、塞浦路斯、以色列、北韓、南韓;這些國家的主權沒有獲得全部聯合國會員國的承認。兩個聯合國大會觀察員為巴勒斯坦和梵諦岡。11個其他類國家為:Abkhazia 、Artsakh 、Cook Islands、 Kosovo 、Niue、Northern Cyprus 、Sahrawi Arab Democratic Republic、Somaliland 、South Ossetia 、Taiwan、Transnistria;臺灣名列其中。

成立聯合國的目的,在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因此,「聯合國憲章」第35條規定,「非聯合國會員國之國家,如為任何爭端之當事國時,經預先聲明對該爭端,接受本憲章所規定的和平解決義務後,得將該爭端,提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注意(A state which is not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may bring to the attention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or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any dispute to which it is a party if it accepts in advance,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dispute, the obligations of pacific settlement provided in the present Charter.)。對於中國共產黨政府的武力威脅,或許我國可以善用這個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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