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健法」5/1立院初審通過 院版六條文保留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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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內政委員會於5月1日召開聯席會議,審查「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會議從上午九點開始直到下午五點半左右結束,最終由行政院版草案通過初審,但仍有六條條文未達共識予以保留,送交黨團協商,保留條文包括:第1條至第5條以及第8條等條文。

此次立法院審查,相較以往不同的是終於有行政院的原健法草案版本。除此之外,尚有朝野立委10個草案,共11個版本,也援往例以行政院草案版本為討論基礎,對照朝野立委草案版本,進行逐條審查。

原住民族健康「專責單位」?要設立「科」或「署」? 

行政院草案版本共16條條文,六大重點包括:一、衛福部為中央主管機關;二、指定內部「專責單位」,設立「原住民族健康科」推動原住民族的健康事務;三、同時擴大原住民族參與原住民族相關健康政策的形成過程,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透過原住民族代表的參與、制定、研議及審議相關政策計畫;四、針對原住民族健康的特殊性,建置「原住民族健康資料庫」;五、將文化安全融入教育和健康照護體系內;六、原住民族傳統醫療保健知識研究與發展。

針對主管機關與設置「專責單位」,行政院版草案第2條第1項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朝野立委一開始就聚焦第2項之「指定專責單位」為何進行討論。


國民黨立法委員 孔文吉

國民黨立委孔文吉認為應將第2項「中央」二字刪除,主張除了中央主管機關,各地方縣市政府也能指定專責單位,更建議加上「設置」二字,為:「主管機關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以因應各級政府之需求。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也提出,地方主管機關也應該要有專責或專人處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較能重視與兼顧原住民族群特殊性。

由於行政院草案版本將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僅寫在說明欄中,而未於條文中規定,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更認為,行政院版本草案第2條第2項文字寫得「太簡單」且「有責無權」,且衛福部照護司現有的「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科」是否也可以是「專責單位」?建議主管機關除了衛福部之外,原民會以及各該主管機關之執掌應該都要明確寫入條文中。民進黨立委吳玉琴也認為「條文簡短到有點不夠清楚」,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主管機關應該直接放入條文中。


民進黨立法委員 陳瑩


國民黨立法委員 鄭天財

民進黨立委陳瑩與國民黨立委廖國棟版本草案皆提出要設立「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署」或「原住民族健康署」。根據「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9條,「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目前由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掌理,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部」為二級機關,「署」為三級機關,而「科」僅為機關之內部單位。對此,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認為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涉及衛福部跨司業務,項目非常多,僅以衛福部照護司下屬「科」處理,行政層級太低,支持陳瑩與廖國棟委員草案版本成立「署」,立委廖國棟也強力堅持設立「署」級的機關。

薛瑞元:單獨成立一個「科」,法案若通過,就可以馬上處理。


衛福部長薛瑞元(左)與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蔡淑鳳(右)

對此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蔡淑鳳表示:「目前規劃希望爭取『原住民族健康科』專責執行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辦法、法規制定以及中長程計畫等。草案第4條將成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就不僅是『科』的範圍,還包括原民會、教育部,跨部會以及跨部內司、署,以原住民族健康為主體,做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推動。」至於成不成立「署」的問題,蔡淑鳳表示,「這涉及行政院中央組織法限制無法直接設置」。衛福部長薛瑞元也進一步解釋,現有最快落實「專責單位」的方式,就是將衛福部照護司底下原有的「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科」,將「原住民族」與「離島」健康業務切開專責處理,若進一步要設署就必須要另外立法,反之「單獨成立一個『科』,法案若通過,就可以馬上處理」。

對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補充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明定:「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同時倘若設置署,也涉及到三級機關的署、局數量管控問題,因此建議朝向行政院草案版本。

關於主管機關部分,原民會副主委谷縱‧喀勒芳安 Qucung Qalavangan表示:「先前於行政院裡有共識,採單一主管機關由衛福部,考量實務執行上可行性,由衛福部帶領中央與地方原住民族健康政策,較具有專業,且可以有效整合衛政單位,尤其是地方單位,對資源整合與分工合作較能具體改善原住民族健康。」不過討論過程還是陸續引起現場朝野立委質疑原民會於原健法中的角色與參與強度?谷縱表示:「行政院草案版本第三條有規範原民會也是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此之外,還涉及教育部與勞動部,強調於草案第4條將成立的「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中,原民會也擔任重要角色,包括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的推動、執行與諮詢。

原住民族健康團體長期倡議  「文化安全」定義入法 如何定義?


民進黨立法委員 伍麗華

除此之外,針對原住民族健康團體長期倡議的「文化安全」概念,行政院版本草案並未針對「文化安全」下定義,不過於第11條,有提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醫事、 健康、心理及公共衛生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部分委員版本草案條文有定義「原住民族文化安全」,朝野立委認為有必要將「文化安全」概念與定義說清楚、講明白,不能只放在說明欄補充,至少應該在草案第11條中定義,否則社會大眾難以理解此一概念。

立委伍麗華也提供台灣原住民醫學學會定義,「原住民族文化安全」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使得原住民族免於因身分與文化受到威脅之健康工作方法。」對此,蔡淑鳳表示,「文化安全」定義上確實有不同版本,相關的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將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原民會副主委谷縱‧喀勒芳安 Qucung Qalavangan也表示:「針對原住民族健康事務的文化安全課程,目前已委託原住民族醫學會訂定文化安全課綱、指引和模組,未來擬定好可以提供給衛福部與教育部。」

從「諮詢會」到「政策會」有實質決策權? 衛福部:提升法律位階

針對原住民族健康政策議題的審議機制、組織,以及落實和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的問題,行政院版本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原住民族健康照護專家學者,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其任務包括:「一、原住民族健康政策之諮詢。二、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中長程計畫之諮詢、研議。三、原住民族醫事人力政策之諮詢。四、原住民族健康相關之調查研究計畫及執行方案之諮詢、審議。五、原住民族健康國際事務之交流及推動。政策會應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


無黨籍立法委員 高金素梅

對此,朝野立委版本草貳分別提出「諮詢會」、「委員會」、「諮詢委員會」、 「審議委員會」等名稱。 立委高金素梅認為應設置「原住民族健康委員會」,實質參與原住民族健康法令與政策制定、原住民族健康權益改善之中長程計畫研擬及審查、原住民族醫療照護因地制宜事務之調整與整合等工作,並非僅倫於諮詢與研議性質,也要讓各族群代表皆能進入委員會;立委廖國棟則建議設立「立原住民族健康及福利審議委員會」納入原住民族代表意見;立委吳玉琴也認為政策會任務、功能以及政策會代表委員可以參與程度應該說清楚。事實上,109年5月5日衛福部就設有「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健康照護諮詢會設置要點」,並設置「原住民族健康照護諮詢會」,立委關心未來將設置的「政策會」究竟是否有實質審議原住民族健康相關政策、中長程計畫與法案功能。

衛福部說明,過去尚未有原健法前,一直都有原住民族健康諮詢會,這是為了推動原住民族健康照護相關政策計畫而特設的組織;這次除了希望擴大原住民代表參與之外,更將「政策會」明訂於原健法草案中,使其有明確法定地位、提升法律位階,除了諮詢、研議的功能之外,也有審議的任務。

倡議原健法14年  原住民族健康團體:片刻不能等!


原住民族健康法民間倡議聯盟」於5月1日晚間於臉書發出共同聲明

此次是立法院第10屆會期中第三次審查原健法草案了,前兩次分別是於2020年11月05日以及2020年12月16日,但前兩次並沒有行政院版本的草案。對於立法院審查結果,由多個長期關注原住民族健康議題的團體所組成的「原住民族健康法民間倡議聯盟」於2023年5月1日晚間,在臉書發出共同聲明表示:從2009年就開始倡議原健法的重要性、2010年由台灣原住民醫學學會釋出第一版的民間版「原健法草案」,以及在2020年新冠疫情襲捲原住民族部落時,「面對健康不平等,族人受到許多不可挽回的傷害,也更加證明原健法的必要性」,強調族人等待原健法14年,期盼朝野各界能在目前行政院版的基礎之上,儘速通過原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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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23.03.15

陳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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