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即使因應時局變遷,也只能以增修方式進行,因為動一髮而動全身,全國多少法律要一起修正,所以不可以不慎。立法院第七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中,賴士葆委員質詢財政部李述德部長為何長達三、四十年且多達7862條的行政解釋命令還在使用,李部長竟以憲法為例說明解釋令如有需要可不因時空的問題撤消。換句話說,財政部的行政命令每一條都有如憲法般的得到廣大民意的支持,還是命令內容都有如憲法條文的金科玉律般的價值呢?
所謂行政命令本就是補充解釋法律條文,如果需要解釋的部份太多,那就顯示法律條文制定的不完備,便有必要重新修法以符合時代需求,而非藉由這部殘缺不全的法律條文來遂行政府官員自己的主觀解釋,並據以執行,如此一來不就是「挾天子以令諸候」了嗎!而且解釋令未經民意的檢驗,如果侵犯到人民的權益或超越了母法而不自知,更非民主法治國家所應為,因為貪官酷吏將因此而生,豈可不慎。
賴士葆委員稱這些長年存在侵犯人民權益的解釋令為霸王條款,那多年來都不願將相關法律條文送交立法院,修得更圓滿、更具有民意基礎的財政部又該稱為什麼呢?「董卓衙門」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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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用30年前的解釋令來行政'那就變成專制時代'還需民主嗎?因為人民是不會了解國家政府在玩什把戲
隨時都是國稅單位的俎上肉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