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票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 應加強防止不肖人士從中獲取暴利
【記者許家源/台北報導】
台灣好不容易走到文化展演、體育賽事活動蓬勃發展的今日,展演票黃牛問題卻對觀眾、展演或運動業者造成相當大的打擊。利用這種方式牟取利益者,用很低的成本,牟取高額價差機會財,明顯是不當得利,但在地檢署偵辦實務上,常以「外掛程式購得之票券數量不至造成購票系統負擔」等理由不起訴處分,變相助長了這種惡性行為。參考許多重視藝文及運動產業發展的國家,皆祭出相關法律防範;舉例來說,日本規定處罰「未經主辦方同意加價轉售行為」一年以下徒刑或是一百萬日元以下罰金,這不但有效抑制黃牛歪風,更是彰顯出對於藝文表演者及主辦方的尊重,也讓日本成為藝文產業蓬勃發展的文化輸出大國。
歷史資料照片來源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聞資料
現行販售黃牛票行為由「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最高僅可處1萬8000元以下罰鍰,無法達到嚇阻作用,而過往審判案例,黃牛以程式大量搶購並高價兜售票劵,法院已有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不予處罰之例;若改以對不正當或不合法取得票券依偽造文書罪、妨害電腦使用罪、詐欺罪等進行查辦,檢察官以外掛程式掃票或入侵售票系統購得票券行為,則會因難認有癱瘓售票公司電腦等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而近五年資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受理移送案件36件,法院裁罰共18件,而放妨礙電腦使用僅受理2案且均不起訴,顯示現有法律無法對黃牛行為產生有效嚇阻。
賴瑞隆立法委員說,黃牛票議題在行政院由羅秉成政委主持下召開多次會議,已決議請文化部、體育署適時對外說明政府立場與作為,並考量各產業發展特性,避免遭不正常方式壟斷等面向,採用「分散式管理」,文化部管理演唱會票劵法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應納入相關票劵管理規範,作為懲處黃牛票提供法源依據。根據抵制黃牛情形,已提案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參考國外立法,提出加價轉售獲取不當利益者、不法程序購票處以罰鍰、罰金或有期徒刑,來促進文創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消費者應有權益,防止不肖人士從中獲取暴利且嚇阻黃牛現象。
立法委員吳思瑤,立法委員張其祿立法委員賴瑞隆.立法委員范雲召開「打擊演唱會黃牛 4月速完成文創法三讀」記者會 照片來源:張其祿國會辦公室
臺灣長期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對黃牛開罰,罰鍰金額不只過低,還要「已經完成交易」才能報案。鄰近的日本、韓國也都有相關法律措施。例如日本就有《票券不當轉賣禁止法》來專門規範「實名制售票」的藝文及體育活動。韓國雖然沒有專法,但許多活動主辦方早已積極推行入場實名制,更採行創意防堵黃牛的方法,例如民眾向主辦方檢舉黃牛票,成功後就可以直接取得該張票。臺灣演唱會黃牛票現象太猖獗,近期甚至登上韓國的各大新聞媒體,代表臺灣的黃牛現象真的非常嚴重。
內政部提供資料說明,為避免違反憲法保障司法自制及契約自由,黃牛票應與合法二手票訂出差異,並考量「買票動機、目的或意圖」,「買票情形或過程」,「成本費用」,「數量」,「有無轉讓獲利」,以及「獲利多寡」等情事是否合理,建議限縮在「壟斷暴利型」之黃牛票劵,以落實「避免集中壟斷、剝奪不法暴利」政策目標及立法保障產業宗旨。
警方指出,販售黃牛票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管轄法院簡易庭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千元以下之罰鍰,票券也可依同法第22條規定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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