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中華民國人」?
新聞報導,在2018年時,有中國籍錢姓男子來臺灣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時,疑遭路燈電死,其父母跨海提出國賠1,165萬元。近日,高雄高等法院維持初審判決,判高雄工務局養工處須賠償463萬多元。判決主要依據是,法官引用法務部在1993年的函釋,其中提到,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因此,法官認為中國人也應適用「國家賠償法」。
出於好奇,上網查閱一下「國家賠償法」,其中第2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損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人民」這個法律用詞,沒有定義。不過,在第15條規定,如果被害人為外國人時,以「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才得適用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至於什麼是「中華民國人」,「國家賠償法」條文中也是看不到定義。「中華民國人」等於「中華民國人民」,還是「中華民國國民」?還是兩者都不是?
更有趣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非常明確。然而,「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卻冒出「中華民國人民」這個法律用詞,也是沒有定義。「中華民國人民」等於「中華民國國民」嗎?如果不相等,「人民」與「國民」的差異在哪裡?
其次,依據「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採屬人主義,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才會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和無國籍者,則必須走完「歸化」程序,才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換言之,只要是沒有中華民國國籍,即使居住在「臺灣地區」,也不能算是「中華民國國民」。因此,中國人絕對不是「中華民國國民」,這一點在法律上應該是沒有疑義的。然而,可以是「中華民國人民」嗎?
就立法意旨而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本質就是承認中國共產黨分裂中華民國國土,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狀。李前總統將它定義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籍的中國人,不能再以自己的父或母是「中華民國國民」為由,申請中華民國國籍。必須經過與外國人「歸化」雷同的法定程序審核通過,才可以在中華民國設籍「定居」,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因此,法院將中國人認定為「中華民國人民」,不會損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目的嗎?
其實我覺得,中國人適不適用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這個問題,與中國人是不是「中華民國人民」並無多大關聯。因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這個條文與「國家賠償法」第15條相互呼應。換言之,中國人適不適用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這個問題,考量重點應該是,「中華民國國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得享受同等權利?
此外,還有一點很有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但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這個用詞,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卻被替換成「臺灣地區」。證諸歷史,清日戰爭後,1895年臺灣和澎湖被清帝國割讓給日本帝國,但金門和馬祖列島並未被割讓。去金門旅遊時,就有金門人提到,金門本來隸屬於福建省,被稱為「臺灣地區」,有點奇怪。
在三權分立的民主國家,司法權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中間,扮演中立的調和者角色。當法律出現矛盾或模糊空間時,司法權可以推敲立法意旨和立國精神,作出合宜的「解釋」。一方面讓立法權有餘裕時間因應時空環境的變遷,另一方面也避免行政權遭濫用,侵害人民的權益。所以,我認為高等法院法官對國家時空環境的改變,缺乏敏感度,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人總會老化,跟不上時代。因此,法官應該有一套退場機制,以避免司法權跟不上時代。或許,高等法院法官改為任期制會是一種比較不會產生爭議的汰換制度。任期屆滿,如果沒有續任,就繼續回地方法院任職。新任的高等法院法官,可以改由地方法院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共同投票產生。這些人算是司法界的圈內人,也是高等法院法官的密切接觸者,應該是最暸解誰適任,誰不適任高等法院法官的群體。當然,前提是,候選人必須具備擔任高等法院法官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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