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決可以不甩?吳育昇要修環評法 遭法律人痛批
為中科三期爭議解套 律師憂行政獨大 司法威信不存
【廖靜蕙2010年10月15日台北報導】環評結論遭法院撤銷後,行政機關可以不理判決,自行決定開發許是否仍有效力?吳育昇等立委最近提案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決定將上述原則納入法條,為中科三期「停工不停產」爭議解套。對此,多位律師痛批吳育昇踐踏司法,籲請立委否決此案。環保署則稍早發出新聞稿,表示贊同吳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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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陳錦桐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爭議不斷,使得環評修法之議甚囂塵上。近日吳育昇為首等22位立委提案修訂環評法第14條;遭行政法院判決違法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仍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決定是否撤銷。
本案將於15日送入立法院一讀審查。
依據環評法第14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開發案第一關就是環評,通過後再由內政部審查,核發土地開發許可,最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而以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為例,開發許可是否有效,成為爭議。
吳育昇等人的提案是增訂環評法第14條,即將環評結論遭行政法院撤銷後,原開發許可是否撤銷,回歸「權責機關」(即環保署),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有無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以及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決定。
詹順貴:公益受損 維護廠商特定利益
詹順貴律師直批根本是維護廠商特定利益;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司法原用來節制行政權,法院有講最後一句話的權利,他認為通過本提案,將使行政權毫無節制。
蔡雅瀅也舉行政訴訟法第198條「情況判決」的規定,說明對公益重大影響與否,應由獨立於外的司法來決定,而非行政機關自行裁量。
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三加律師也認為修法完全未達到環境保護的目標,只是保護特定廠商的利益。「今天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結論是違法的,撤銷之後,行政機關卻要讓違法的行政處分繼續存在。」林三加說,違法代表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財產被傷害,社會大眾要為違法的事實付出很大的代價。此提案,更使整個法律秩序必須為這個違法的處分背書,扭曲法治的意涵。
詹順貴律師表示,吳育昇只考慮廠商利益,若要保護廠商不應在環評法修訂。環評法是保護環境不因開發案而受影響。而吳育昇之提案讓行政權獨大,不但藐視司法,也讓三權分立精神隨之崩解。將行政程序法117條放入環評法,更是「疊床架屋」。
林三加:行政權獨大 吳敦義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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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加說修環評法,應檢討為什麼會發生中科三期這種事件。而行政機關至今仍未了解問題的本質,仍將環評當成障礙,因此要克服。這種錯誤的認知才會導致將行政裁量權加入環評法14條此本末倒置的現象。
「環評是為了預防、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林三加認為修法應朝落實公民參與、資訊公開,以及如何從十年來行政法院所做的相關判例中整理原理原則,納入法律中,成為正式的法條,而非以對抗的方式,修法來保護特定利益。
林三加說行政院長吳敦義未好好讀憲法以及環評法,帶領行政機關做出錯誤的決策、政策及開發案,最該譴責。行政機關視行政法院是為司法科,不服從判決;將立法院視為立法局,修法以滿足行政裁量所需,都是行政權獨大所造成的。
環保署:贊成修法
針對吳育昇等人提案,環保署綜合計畫處回應,環保署2002函送立院的環評法修正條款,本就贊成「有關許可後無效之處理,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因此贊成此提案。
出處:環境資訊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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