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住院前先見法官,台灣人權大進步
撰文/公民人權協會調查研究小組
立法院會在今年(2022年)11月29日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案,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中華公民人權協會CCHR是一個有公信力的國際組織,1969年成位,在全球34個國家,有兩百多個分會。國際CCHR的共同創辦人湯瑪斯‧薩茲博士(Thomas Szasz)是紐約州立大學的精神病學榮譽教授、加圖智庫機構的客座學者,也是美國精神醫學會(APA)的終身會員。身為精神病學的專家及終身會員,薩茲博士反對精神醫學中的強制介入、欺瞞及脅迫等等違反人權的作為。
中華公民人權協會第四屆理事長董正隆,針對最新的《精神衛生法》修法內容,表示肯定。
董正隆理事長評論,此次的修法,其中的一大亮點就是「強制住院需經由法官裁定」這個部分。
什麼情況會發生強制住院呢?有些精神病患在急性精神病發做的時候,會產生自殺行動、傷害自己,或是傷害別人。那時此人的情緒通常特別的激動。
過去的精神衛生法,是如果發生以上情況,也就是說,當病人有自傷或傷人的可能性的時候,不顧病患的意願,只要有家屬同意,直接就緊急安置,強制送進醫院,然後做緊急治療和強制做精神鑑定。
精神鑑定應該要由兩位精神科醫師去判斷,評估這個病人是不是所謂的嚴重病人?而嚴重病人的定義是,這個人跟現實脫節,不能處理自己的事情。這樣的病人如果不送醫,變得更嚴重的話,會傷害他人。
但是這樣的程序會讓精神科醫師和家屬,凌駕在法官之上。
董正隆理事長認為此次精神衛生法的修法,強制住院需要經由法官裁定,是台灣人權上很大的進展。為什麼?因為被強制送醫的人常常不一定是嚴重病人,很可能只是和家人起衝突或情緒激昂。今天一個正常人,又沒有真的傷害別人或傷害自己的意圖,其他人卻不顧本人的意願,不顧人權,把他送到醫院去。向公民人權協會通報的這類受害者,可不止一位。
這次的修法,強制住院需要經由法官裁定,董正隆理事長解釋:「簡單說來是這樣:假設,經過判斷,這個人仍然有傷害別人或傷害自己的可能,須要做緊急安置,現在的修法是說不能超過7天。
這個緊急安置的目的,是要趕快對這個人在3天之內做完強制的精神鑑定。由精神科醫生鑑定完,再交由法官去審理。再決定要不要強制住院。這一系列的行動要在7天內完成。」
過去,一次強制住院的行動會拖很久,如果一個人被要求強制住院,一次可能待上60天。而醫生如果覺得「有必要的話」,甚至可以無限次的延期。
這次的修法,就算是法官裁定,也以一次為限,這樣的安排,主要是保護病人的權利。如果住院的期限已經到了,但精神科醫生還是覺得有必要繼續治療的話,他必須重新啟動一次這個程序,再向法院申請一次強制住院的裁定。
與過去相比,這樣的程序,大大的保障了精神病患的權益,雖然不是公民人權協會認為最理想的情況,但是,在我國的人權維護史上,已經跨進了一大步,是值得紀念的里程碑!
另外,新修法案中,為了要保護這些突然間被抓進去精神病房,緊急安置的病人,特別提供他們法律上的協助,可以因應病人的需求,有了司法救濟的選項。在緊急安置的期間,醫院要通報法服基金會之類單位,為病人提供法律扶助,完善人權的保障。
董正隆理事長指出,這個部分的配套,是相當不錯的。他說:「在過去,精神病患被強制就醫。例如家人或朋友打電話叫救護車。把人送進去,這其實是一個非常大的破裂。他們之間的親情的破裂,友情的破裂。」而此次修法,提供緊急安置病人法律救助管道,將大大的降低侵害人身自由的可能性。
社會上,並沒有太多人特別注意心理健康人權領域所發生的不公義,然而它卻是一種人類加諸於人類的不人道對待。此次《精神衛生法》的修法,是由許多民間團體多年來,長期倡議修法,終於促成的改變。修法後,精神病學領域更需要落實法律所規範的一系列保護精障人權的行動,降低對病人人身自由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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