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公共空間堆放雜物的法律規範
【阿Ben 報導】(陳本康2022年7月25日新竹報導)
依據 在大樓公共空間堆放雜物的法律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二項 如下: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這樣主要也是考慮到消防安全問題,包括逃生動線、易燃物堆放等。既然會危害到人身安全,就只好特別用法律規範住戶的行為。
社區大樓跟大學自治有點雷同,法規內允許各大樓有自己的規範。但像這種可能會釀成重大危害的事項,就會由中央法規來統一規定。
針對亂堆雜物的惡鄰居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一項第四款 為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不要以為只是像違規停車那樣只要繳個600元就可以無限期繼續放了,如果被抓到一次可是會被罰4萬元(或以上)的,這罰鍰金額可以說是非常高。如果被罰了以後還是屢勸不聽、繼續堆放,政府單位還可以繼續開罰,最高可以被罰到20萬元。
住家發生火災對人身安全的影響非常巨大,如果不加以制止而是等到實際發生災害後再來檢討就為時已晚了。
把屢勸不聽的住戶趕出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一項第二款 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如果已經被開罰了還是為所欲為,管委會可以依照這個法條強制介入並要求改善。如果已經發展到這個程度卻還是不改進,那只好要求惡鄰居搬走了。
參考資料
1.鄰居在公共空間堆放雜物,該如何處理?由 晚晴法律事務所 諮詢網 轉載
https://885law.com/2020/12/28/%E9%84%B0%E5%B1%85%E5%9C%A8%E5%85%AC%E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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