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限縮了人權
司法院為落實司法改革2.0,建構刑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最近於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等三法的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界定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許可上訴制、強制律師代理、及強制辯護等。所謂「強制律師代理」,就是規定人民必須委任律師,才可以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或聲請上訴許可。
其實,「強制律師代理」是對人民訴訟權利的一種限縮。因為,法院限定人民必須花錢請律師,才可以尋求司法救濟。法院都已經收了裁判費,卻還要人民另外花更多的錢去聘請律師,才能繼續走完法律程序。這應該算是一種刁難。是一種視人民為刁民的官僚心態,加上專業的傲慢。我的解讀,等於是說,法院認定這些老百姓,不懂法律,有理講不清,要去找律師代言,才能跟我講話。
現在,不但法院要求「強制律師代理」,連檢察署也有樣學樣。我看過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處分書,竟然會在處分書最後一段規定,「告訴人如不服本駁回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檢查署隸屬法務部,屬於行政權的範疇。行政部門可以運用行政權力,限縮人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嗎?這樣符合三權分立或五權憲法的原則嗎?
縱使是第三審法院,所處理的訴訟案件,也不一定只有法律專業問題,也可能涉及事實認定的問題。因為,依照司法院設計的「許可上訴制」,「原審判決有重大事實誤認,且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事由,人民也可以向第三審法院聲請上訴許可。對於事實真象的問題,律師會比當事人更清楚嗎?為什麼一定要透過律師才能聲請上訴許可?
其實,司法改革的重點,應該是防範司法人員濫用自由心證的權力,扭曲事實,造成不公不義。其次是要確保公平裁判,對類似的事實真象,不要有過度的差別處理,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讀過不少的司法文書,事實真象總是被拆解成片斷,埋藏在法律專業術語和法律條文引述中,看不到法院或檢察署對官方所認定的故事的前因後果,有很完整的描述。事實真象沒有調查清楚前就下結論,如何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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