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司法體系導入監督制衡機制
新聞報導,2015年花防部指揮官於海鮮餐廳宴請來訪部屬及其眷屬,並邀參謀長韓豫平參加。餐會共計6人,費用計新台幣5,760元,以陸軍司令部頒發的漢光演習加菜金結報。法院認定,參與餐會的眷屬3人為民間人士,不得受領加菜金。因此,以貪污2,880元為由,判處少將參謀長韓豫平4年半徒刑、褫奪公權4年,且追繳從2015年案發以來的全部薪水,也無終身俸。對照先前的首長特別費案,法院特地創造大水庫理論,想方設法為涉案人開脫。待遇天壤之別。
司法本來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臺灣的司法,卻經常會出現一些爭議性的案件,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質疑,反而變成是社會不公、不義的根源之一。
其實,臺灣司法界存在不少結構性問題。老一輩的司法人員接受威權體制的養成教育,常常會浮濫使用自由心證權力,沒有耐心去抽絲剝繭,就人、事、時、地、物等層面,細心查明真象。我看過一份不起訴處分書,連冒簽名的行為人是誰都沒有寫,就認定被冒簽的姓名,是有經過本人授權的。向高檢署抗告,不但沒有釐清疑點,反而加碼一條,必須透過律師才能去法院提告。實際上,可以幫別人簽名這種法律見解,本身就非常奇怪,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當成是春聯。
新一輩的司法人員,則缺乏社會經驗。我國透過國家考試晉用司法人員,不要求要有律師工作經驗。醫師、會計師都會被要求要有工作經驗才能執業。司法人員卻可以大學畢業,通過考試就直接上場。而市面上又有很多的國家考試補習班,說不定比駕訓班還多。考上駕照就一定能上路嗎?
我國實施五權憲法。司法人員也是公務人員,依照我國的憲政體制,本來就應該要接受監察院監督。我的構想不是要在監察院建立司法第四審,而是在監察院之下,建立類似審計部的司法審計專責單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處分書和簽結公文,以及法院的確定判決書、裁定書等司法文書,都要送監察院的司法審計專責單位建檔,有系統地整理分類,上網對外公開。如果發現有案件被差別處理,或有民眾受到不公平對待,則可以提報監察院為民眾提起再審。把現在對一些爭議性的司法案件,提出再審的機制,予以制度化。如果發現不公義案件的產生,涉及法規,監察院也可以提案咨請立法院研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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