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送達制度的盲點
所謂的「寄存送達」,實務上就是郵差把沒人簽收的法院文書送去警察派出所,然後貼一張「郵務送達通知書」在收件人的門口或信箱上,讓收件人自己去領取。如果是行政文書沒人簽收,郵差就送回郵局「寄存」。法院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行政文書,行政程序法沒有特別規定,只要寄存,就發生送達效力。寄存的文書,法院文書會在警察機構被保存2個月,行政文書則會在郵局被保存3個月。
問題關鍵是,郵差對於沒人簽收的掛號郵件,本來應該是要退還給寄件人。但對於法院文書和行政文書卻可以有兩種選擇:一種是退還寄件人,另一種是交付「寄存送達」。我知道的一個案例,勞動部於去年9月寄出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郵差簽註收件人「遷移新址不明」,將催繳通知寄還勞動部。去年12月勞動部再將催繳通知單寄到相同地址,這一次郵差竟改為「寄存送達」。但這個地址既不是收件人的住所,也不是居所,根本不符合寄存送達法定要件。
健保署則是在去年9月、10月、和12月三次寄送外籍移工健保費催繳通知單至上述地址,也均被「寄存送達」,最後還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收件人直到受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才知道這件事。
郵差沒有公權力,無法查證信件所載地址,是否就是收件人的住所或居所。但政府行政部門卻形同實質授與郵差自由心證裁量權,可以認定收件人是在故意拒絕收件,而將郵件交付「寄存送達」,這樣合理嗎?不會衍生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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