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 博客來
日前,反對黨立委指控行政院通過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納管加熱菸的提案,戕害人民健康,並要求政府應該雙禁加熱菸及電子煙。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看,反對黨立委的要求缺乏對依法行政的認知,讓意識形態凌駕法律之上,很可惜地,這是台灣代議政治的常見的弊病。追求程序正義及依法行政,是追求進步的民主社會應具備的特質。
首先,行政行為必須遵循公正、公開且民主的程序,必須受到法律之拘束,以避免傷害人民權益。依法行政分成兩種,消極依法行政與積極依法行政。前者採法律優越原則,後者採法律保留原則。為什麼說反對黨的訴求基本上是要求政府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呢?
所謂法律優位原則指的是行政機關必須採用法律,不可偏離法律規定及牴觸法律來做出行政行為。我國《菸害防制法》第二條明定菸品定義,「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換言之,只要原料是菸草的產品,包括口嚼菸、口含菸,在法律上都屬於菸品。加熱菸係由天然菸草製成,符合《菸害防制法》菸品之定義。不管是反對黨,甚至市政府都不該違背法律條文,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為什麼政府必須修正《菸害防制法》管理加熱菸及電子煙? 原因在於「法律保留原則」。我國憲法第23條及62條規定,凡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及國家重要事項均須由立法者自己決定或以法律定之。根據菸防法及藥事法的規定,電子煙已成實質禁止,但是政府若要針對違法陳列及吸食電子煙等行為進行懲處,則需要法律授權,因此特透過本次菸防法的修正,納入相關罰則完備規範,讓執法者有所依循。
按多數國家及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將加熱菸列為菸草產品,以各國菸害防制相關法規納管。倘若反對黨立委將加熱菸適用於其他法規定義,如:「食品」而要求必須零風險檢出,難免讓人存疑是否將法制規範訴諸民粹。台灣正處於轉型正義及改革開放的關鍵時期,意識形態不應凌駕於基本「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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