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與社會脫節的司法見解
沒有想到在中華民國這個尊重個人人格權的民主法治國家,竟然別人可以簽你的姓名,只要檢察官自由心證認為有取得你的授權,就可以是有效的。不需要書面授權書或委託書。
我覺得縱使有書面授權,這種近乎出賣人格權的契約,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嗎?委託別人簽到、簽退也可以合法有效嗎?
更有趣的是,檢察官只要自由心證認定有一次代簽名是有效的,就可以用「表見代理」的理由,認定這個冒簽名的人,可以終身幫你簽名,在被你發現以前,這些簽名,都是對你發生法律效力的合法簽名。過去讓人詬病的銀行「萬年保證書」,法院早已經不承認它的效力,然而,現在的檢察官卻還抱持「萬年表見授權」的法律見解,已經嚴重偏離一般社會常識了。
檢察部門還可以限定被冒簽名的人,必須透過律師,才可以去法院提告。沒錢的人就申訴無門了。
另一個常被濫用的是身份證影本。本來查驗身份要看身份證正本,然後留存影本作為有查驗身份的證明。但一些民間外籍移工仲介機構,卻把身份證影本視為授權簽名書,只要是持有你的身份證影本的人,就認為可以在政府機關要求必須要本人親自簽名的申請文件上,代替你簽名。這種作業實務,根本是在鼓勵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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