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可大可小
最近新聞報導,高雄有超商店員因為偷吃兩顆茶葉蛋被送辦。一審被判三個月徒刑。受到輿論批評以後,二審改判免刑。我在想,浪費這麼多司法資源,去對付一個偷吃兩顆茶葉蛋,且領有重大傷病卡的弱勢族群,是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還是在傷害社會的公平、正義?一個本來在檢方,甚至警察局就可以處理掉的「微罪不舉」案件,鬧到高雄地院特地發聲明稿,說這「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如果再低於此一刑度,就是違法判決」。現在高等法院「違法判決」了嗎?
我覺得我們司法界人士常常把「情、理、法」琅琅上口,強調「獨立審判」,卻很少人提到公平、正義的問題。「獨立審判」應該是司法判決不受外力干擾。不是說各個法官可以各顯神通。支持「甲說」的法官可以判三個月,支持「乙說」的法官就可以判免刑。這樣如何建立司法公信力?
對公平性的維護,最起碼的要求當然就是類似案件不能作差別處理。 現在,網路和資料庫技術這麼進步,我覺得應該把確定判決書和不起訴處分書,遮掩個資以後,全部po上網,供民眾隨時查閱。此外,限定人民必須透過律師,才能向法院提告或上訴,我覺得是對人權的一種侵害,應該要立即改正。
此外,這個事件,如果高院維持原判,被告又沒錢繳納易科罰金,選擇去坐牢3個月。食宿費用還不是要花納稅人的錢。這樣對維護社會治安有幫助嗎?我覺得監牢還是應該要優先留給對社會大眾安全有危害的人。諷刺的是,這些對社會大眾(尤其是婦女)有安全疑慮的人,常常「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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