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被冒簽名
我原本以為,身在臺灣這個注重人格權和隱私權,反對仿冒、保障人權的民主自由社會,如果有人冒簽你的姓名,在法律上應該是沒有效力的才對。然而,出乎意料之外的,臺灣司法界的觀念仍然停留在木頭章年代。幫你簽名的人,連模仿你的簽名都不需要。可以照他的書寫風格,大喇喇地在法律文件上寫上你的大名,只要法官或檢察官動用自由心證,認定幫你簽名的人,是有你的授權,這個簽名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等同是你的親自簽名。連你親自簽名的授權書都不必提供。即使筆跡完全不同,法院一樣可以認定是有效的。在歐美國家,政府對人民的申請案,除了個人簽名之外,有時候還會要求要有居住所的社區管理人員的見證。臺灣竟然會這麼隨便。
現在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文件,有的可以蓋章。有的會要求本人親自簽名。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則必須提供本人親自簽名的委託書或授權書。而不論採行何種方式,政府機關承辦人員都會查驗簽名者的身分證件,並留存影本。但有些業務,政府授權民間仲介機構辦理,政府機關只作「書面審查」,查驗身分的責任就推給民間仲介機構。例如,外籍移工的申請案,住在臺北市的人,第一關要向長照中心提出申請。臺北市長照中心限定必須本人親自辦理,且嚴格查驗身分證件。因此,有人就用甲的名義先提出申請。然後,冒用乙的簽名,透過外籍移工仲介機構,簽署切結書給勞動部,把僱主的名字由甲變為乙。由於勞動部只作「書面審查」,因此,百分之百會過關。乙如果去向檢察官檢舉被冒簽名。只要,檢察官自由心證,認定冒簽乙姓名的人有得到乙的授權,就可以免責。外籍移工仲介機構縱使知道冒簽名之事,也沒有法律責任。更離譜的是,外籍移工仲介機構可以要求勞動部,把所有往來函件全部寄給仲介機構,勞動部從頭到尾都不會知會本人,讓被冒名的人長時間被朦在鼓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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