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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變成說謊者的天堂

2022/01/30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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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這是一些真實的案例。先說一件遺產裁判分割案。由於原告手頭不方便,所以由4個「被告」中的一人匯款繳納了20多萬元的裁判費。法院判決墨守成規,在沒有詢問當事人意見的情況下,連畸零地都判決為5個人持分共有。訴訟費用也是由原告和被告5個人平均分擔。後來,原告竟然拿法院開立的「暫行收納款項收據」要向其他4個人收取訴訟費用。繳款「被告」則拿銀行的匯款收據主張其收款權利。由於法院開立的「暫行收納款項收據」登載的「繳款方法」是收取現金,引發繳款「被告」質疑,因此法院開庭,澄清只收取一筆匯款繳款,沒有另外收取一筆「現金」。只是當法官詢問原告如何繳款時,原告說是拿「現金」向繳款被告換取「收據」。由於法院收的是匯款,不是從櫃檯收取現金繳款,因此,「暫行收納款項收據」是事後由法院郵寄給原告的,被告手上不可能有法院開立的「收據」。但判決結果令人傻眼。法院認定只有原告才可以繳納裁判費。被告繳款是原告與被告的「內部關係」,並且作出非常不符合一般經驗法則的自由心證,認定是「被告協助原告匯款繳納裁判費」。

後來,原告還委託律師聲請強制執行,雖然債權只有4萬多元,民事執行處竟然發出3紙「執行命令」查封繳款「被告」所有的存款和證券帳戶,金額達數百萬元。繳款「被告」去法院諮詢服務臺抽號碼牌,詢問這種狀況要如何處理。得到的答覆是,要聯絡債權人(原告)一起去民事執行處繳款。這樣辦得到嗎?雙方都撕破臉了。何況繳款「被告」的存款帳戶也都被凍結了。後來直接去民事執行處請教書記官,才說他們是被另一個法院委託執行的,要聯絡另一個法院的承辦書記官處理。公文也沒有寫清楚,真的是整人。

另一個真實案例,是一件妨害名譽官司。社區住戶在LINE群組提出問題,詢問主委和總幹事社區收支表數字為什麼兜不攏、為什麼收支表會出現「總幹事零用金」這種資產負債類會計科目、社區還剩多少存款之類的問題,要主委和總幹事不要一再閃躲,趕快回答等等。實在看不出這樣問有什麼不妥當。沒想到主委和總幹事竟然去檢察署提告住戶妨害名譽。檢察署非常配合主委和總幹事,把住戶傳去開了兩次偵查庭。開庭時,原告只是拿了一疊LINE群組對話節錄,唸了將近20分鐘,也說不出那句話妨害名譽。眼看下一庭的開庭時間已經超過,檢察事務官只好請原告把那一疊LINE群組對話節錄拿給被告回家做功課,寫答辯狀。被告問檢察事務官,為什麼主委他們沒有證據也可以隨便告人。得到的答案是,提告是民主國家國民的權利。問題是,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罪,檢察署沒有看到有什麼證據可以合理懷疑有犯罪行為,就可以把人從老遠的外縣市傳去問話嗎?難道被濫告也是民主國家國民的義務嗎?

後來,上網查了一下資料,發現誣告罪在中華民國非常難成立。只是說,即使無法成立誣告罪,檢察署難道不應該請濫告的人補償一下被誣賴的人的損失,至少補償一下來回車資、工資損失等等。

還有一件更有趣,我懷疑是外籍移工仲介公司教的。原來,申請外籍看護工的第一關是地方政府的長照中心,把關非常嚴格,會查核申請人的身份。但過關後,卻可以透過仲介公司填報「切結書」更改申請人為「其他第三人」,勞動部完全不會知會這個「其他第三人」,公文往返完全以仲介公司為對象。被冒名的「其他第三人」去告發,檢察署竟然草草了事,讓人覺得仲介公司真的是神通廣大。

此外,對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或是對法院判決或裁定,竟然有一些情況,限定必須聘請律師才能尋求法律救濟。本來,人民有聘請律師維護自己權益的權利。現在卻演變成「花錢聘請律師」是人民的義務。為人民尋求法律救濟設下「排窮」門檻,這樣符合民主和人權價值嗎?如果法院和檢察署是探求事實真象的場所,律師會比當事人更了解事實真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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